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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救济失当的不足之处及其改进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失当行为无论是否构成违法,均属瑕疵行政行为的一种,均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28]鉴于行政复议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下文将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救济方式作为切入点。对明显失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提供的救济方式是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行政复议法》提供的失当行为救济方式单一且模糊,不能有效应对失当行为的复杂形态。

行政复议救济失当的不足之处及其改进

失当行为无论是否构成违法,均属瑕疵行政行为的一种,均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之法理,应针对失当行为的不同形态提供相应的救济方式。

我国法律关于失当行为的救济方式主要体现于《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明显失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中。虽然这两部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主要针对明显失当行为,但基于救济方式的共通性特点,多数救济方式亦可适用于其他失当行为,而不论对失当行为提供救济的主体是谁、[27]失当行为的失当程度如何。[28]鉴于行政复议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下文将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救济方式作为切入点。

对明显失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提供的救济方式是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上述救济方式无法为不同形态的失当行为提供有效的救济。首先,上述救济方式是针对构成违法的明显失当行政行为设计的,对于不构成违法的一般失当行政行为则并非均可适用。如对于一般失当行政行为,如果其内容已经实现、期限届满等导致行为效力丧失、不具有回复可能性时,则无法通过撤销或变更予以救济,只能适用确认决定。而一般不当不属于违法,不能适用确认违法决定,如何处理则是立法空白。其次,对于方式失当导致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和仅过程不当的行为,也无法通过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方式救济。最后,对于一般失当行政行为,撤销后是否“可以”不责令重作(《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使用的是“可以”责令重作)?(www.xing528.com)

另外,如果不当行为因撤销、变更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不宜撤销、变更时,如何处理?变更或撤销后重作行为时不得作出对相对人更不利的决定,是否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不当行为变更的主体是否应受限制?

权利救济方法无漏洞,是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条件。《行政复议法》提供的失当行为救济方式单一且模糊,不能有效应对失当行为的复杂形态。这种立法疏漏不仅给救济机关带来困惑,更给相对人维护权益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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