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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对违反纪律的威慑作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当事人,监察机关有权决定予以行政处分,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行政处分直接关系到被处分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切身利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责任人,《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有权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各类行政处分的全部权力,有利于增强监察机关的威慑力。

行政处分对违反纪律的威慑作用

由于行政监察制度在性质上是一种监督制度而不是救济制度,行政监察机关的地位不是像行政复议机关那样处于中立地位,而是处于监督者的地位,并且是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常常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纪责任为后盾。

在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方面,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发现被监察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权建议有关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等机关予以被监察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2009年6月30日)的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建议。“责令公开道歉”是指责令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通过大众媒体或者其他途径,根据问责情形,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人民群众表达未能履行好自身职责的歉意。“停职检查”是问责决定机关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经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停止其党内外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符合问责情形,不宜再担任现职时,主动申请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情形,认为党政领导干部已经不再适合担任现职,作出问责决定,直接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当事人,监察机关有权决定予以行政处分,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处分直接关系到被处分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切身利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责任人,《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有权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各类行政处分的全部权力,有利于增强监察机关的威慑力。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防止在处分决定实际执行过程中的领导不重视、执行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规范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行政监察法》还专门规定: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监察制度相比,由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属于救济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启动程序的方式仅仅是因为相对人不满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处于中立地位,以解决行政纠纷而不是监督行政权行使为己任,因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机关在权限方面只能就事论事地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无权直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政纪责任追究,这与行政监察制度有很大差别。我国目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行难,这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定位于救济制度而不是监督制度有很大关系。(www.xing528.com)

行政监察作为一种专门对行政权行使进行监督的制度,行政监察机关除了有权对违纪行为予以撤销和纠正外,还有权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全部种类的纪律处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可以直接影响被监察对象的“仕途”和“乌纱帽”,威慑力很强,在救济失当行政行为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和效果。

合署后的行政监察机关由于与纪检机关融为一体,不仅继续履行监察职能,而且按同级纪委常委会的分工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每个内设机构都既属于纪检机关也属于监察机关,纪检监察人员既是纪检人员又是监察人员,既可以行使纪检权力,也可以行使监察权力,使得监察工作的政纪性特征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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