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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制度的启动条件宽松,便利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行政复议等专门的救济制度相比,行政监察制度对失当行政行为救济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便于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71436件,立案155144件,结案153704件,处分160718人。控告人一般是所控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控告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监察制度对举报人的资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否属于被举报行为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行政监察制度的启动条件宽松,便利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

行政复议等专门的救济制度相比,行政监察制度对失当行政行为救济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便于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

(一)行政监察制度中对举报规定的方式多样

人民群众向监察机关的举报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常见的举报方式包括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举报。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举报电话反映问题。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话和网络日渐普及,为方便人民群众利用电话、网络方式举报,不断拓宽举报渠道,中央纪委监察部2008年6月26日开通了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88,2009年10月28日,开通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http://www.12388.gov.cn/,并在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上建立了各省(区、市)举报网站的访问入口页面。各市、县级的举报网站也逐步建立,最终形成覆盖全国的纪检监察网络举报体系。通过举报网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了大量群众举报,发现了许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整理提供了一批高质量的重要信息,为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条方便、快捷的渠道。

群众举报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地位日渐重要。2012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306822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866957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71436件,立案155144件,结案153704件,处分160718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34464人,给予政纪处分38487人。2012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中,案件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的占41.8%。[11]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950374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1220191件次。立案172532件,结案173186件,处分182038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50053人,给予政纪处分48900人。[12]2014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约132万件次,比上年同期增长65%。[13]各级监察机关通过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拓宽举报渠道,畅通举报平台,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www.xing528.com)

(二)行政监察制度中对举报没有时效方面的要求

在行政监察举报制度中,由于有些举报的问题时效性较强,稍有耽搁就错过时机造成查处困难,因此监察机关鼓励举报人及时举报,但并没有对举报设置一定的时间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公民都有权利予以举报。

(三)行政监察制度对举报人资格没有做限制规定

行政监察制度中的举报包括了控告和检举两种情况。控告是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向监察机关揭发侵害机关及其侵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要求依法处理。控告人一般是所控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控告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举是指与违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公民向监察机关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要求依法处理。检举人一般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检举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监察制度对举报人的资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否属于被举报行为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行政监察制度允许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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