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失当是由于法律、政策、资源甚至包括人性在内的各种原因而导致的一种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而在经济高速发展,行政权力日趋扩大的世界性趋势下,表现得愈益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对违法行为,而且对失当行政行为进行监控和实施救济,已成为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
自改革开放、推行民主与法治以来,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实施救济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但是,对失当行政行为,目前却尚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申诉专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其所代表的现代申诉专员制度的模式,给予我们不少启示。(www.xing528.com)
失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其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但是在法制尚不健全,民主意识刚刚启蒙的时期,人们只可能提出对违法行政行为实施救济与监控的问题,还不可能有对失当行政行为以及合法行政行为实施救济的要求和愿望。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法制昌明,在违法行政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监控,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能够得到有效补救的良性运行机制之下,对失当行政行为以及合法行政行为实施救济的要求才必然地被提出,并且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是否建立有对失当行政行为实施救济与监督的制度,本身是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的标志。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演进,相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而言,失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也将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现代行政法正向着公正、公开、民主、效率的趋势发展,而“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古老法谚也已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在现代社会已经演绎为一切行政行为都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因而都应当设置对其实施救济与监控的现代行政救济制度的原则。因此,对失当行政行为设置相应的救济机制,应当作为我国法治建设之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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