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在历史上经过了数百年的殖民统治,1521年,麦哲伦率领西班牙远征队到达菲律宾群岛。此后,西班牙对菲律宾进行长达三百多年的殖民统治。[1]1898年6月12日,菲律宾成立共和国,但随即被美国占领。1946年7月4日,菲律宾独立。
1.菲律宾监察专员制度的源起
1898年,菲律宾人民推翻西班牙殖民者之后,成立了革命政府,该政府于1898年6月23日发布一项法令设立常设委员会(Permanent Commission),由副总统主持,有权审理所有经过省议会审理的上诉案件——也就是针对部门官员和省、市官员的案件。在1899年菲律宾宪法中,这个常设委员会继续存在,并被视为监察专员署的最早源起。
菲律宾监察专员制度的前身则最终产生于1973年宪法,菲律宾设立了一个名为Sandiganbayan的反贪污法庭,并设立了名为Tanodbayan的监察专员署。Tanodbayan应当受理和调查针对公共部门(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的投诉,提出恰当的建议,并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对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调查、起诉。
2.菲律宾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www.xing528.com)
现行的监察专员制度的定型,则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1986年,菲律宾人民在阿基诺夫人的领导下推翻了马科斯政权,并由制宪委员会制定新宪法。该法并未废止“Tanodbayan”的制度,并给了它一个新的英文名字——“监察专员”(ombudsman)。该宪法第11章第5条规定:“……设立独立的监察专员署。该署由被称为“Tanodbayan”的监察专员、总务副专员和分别驻在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岛的副专员组成,上述每个地区至少要有一名副专员。同时,还可以单独任命一个军务副专员。”
原先的Tanobayan的名称仍然交给了监察专员,但其职权则实际转移给了监察专员署领导下的特别检察官。上述宪法第11章第7条规定:“现有的‘Tanodbayan’今后改称为特别检察官署继续存在,除应由本宪法新设立的监察专员署行使的权力之外,该机构依法行使现有或其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此外,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11章“公职人员的责任”,用10个条文(包含上述第5条和第7条)确立了申诉专员制度的基本框架,其内容主要包括监察专员署的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和经费保障等。
1987年7月24日,阿基诺总统签署了第243号行政命令,正式设立了宪法中规定的监察专员署。1988年5月12日,第一任申诉专员、总务副专员得到任命,这一天也被视为申诉专员署的诞生纪念日。此后,为了落实这项法律,菲律宾国会参众两院于1989年通过了监察专员法,对监察专员的组织形式等进行了更加明确、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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