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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的评价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加拿大,通过互信和非正式的方式化解纠纷是促进社会公正的良方已成为共识,因此,申诉专员制度在加拿大得以发展壮大,呈现出普遍性与多样性的特点。加拿大申诉专员已呈现出无所不在的趋势。首先,加拿大申诉专员的产生机关既有公法主体也有私法主体。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实际上已经同时起到了预防纠纷、解决纠纷与权利救济的功能。

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的评价及优化建议

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除具有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等其他国家共同具有的特征外,还有其独特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普遍性和多样性。

在加拿大,通过互信和非正式的方式化解纠纷是促进社会公正的良方已成为共识,因此,申诉专员制度在加拿大得以发展壮大,呈现出普遍性与多样性的特点。在加拿大,申诉专员几乎遍布联邦、省区、市的各个领域以及各类组织,他们或根据立法成立,为联邦议会或政府服务;或由行业协会自发组织设立,为行业成员服务;或由公司独自设立,解决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无论在军事领域、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武装力量领域还是在金融业保险业、传媒业抑或是在税务个人隐私、高校等领域都有申诉专员的存在。加拿大申诉专员已呈现出无所不在的趋势。

第二,公法与私法交融,预防纠纷、解决纠纷与权利救济并行的法律制度。(www.xing528.com)

加拿大申诉专员在产生机关、监督对象和制度功能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突破,构成一种整体性的制度创新,形成了公法与私法交融,纠纷预防与解决及权利救济并行的一种全新形态。首先,加拿大申诉专员的产生机关既有公法主体也有私法主体。传统型申诉专员或由议会产生或由联邦政府产生,属于议会或政府的机构,其产生主体为公法主体;而执行型申诉专员或由行业协会产生,或由企业内部产生,或由高校产生,他们的产生主体是私法主体。其次,根据产生主体的不同,申诉专员监督对象也呈现出多样化,传统申诉专员监督的是公法主体,而执行型申诉专员监督的则是私法主体。

申诉专员最初是以分权与制衡原则为基础建构的,其主要功能在于监督和纠正公共部门不当行为,其制度定位于一种辅助性的公法监督制度。[25]同样,基于分权原则,申诉专员一般也没有政策制定权,只有处理个案的权力。但是,加拿大申诉专员不仅可以开启对个案的独立调查权,还可以针对民众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展开调查,并据此提出预防性的建议,进而对同类潜在矛盾进行积极主动地预防。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实际上已经同时起到了预防纠纷、解决纠纷与权利救济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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