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性较高
作为一个裁判者,独立是保障其判断客观、公正和有公信力的前提。立陶宛《议会申诉专员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由和独立是申诉专员活动的原则之一。议会申诉专员应该独立于任何其他机构。每一位申诉专员在权、责方面都是平等的。[12]首先,议会申诉专员相对独立于议会,其尽管由议会选举产生,但是,一旦被任命,他就相对独立于议会,除非因严格的法定事由并由议会以法定的程序,才能启动对申诉专员的罢免,例如议会的不信任投票获得半数以上议员的通过方可对议会申诉专员进行免职。其次,由于议会申诉专员不由行政系统内部产生,行政机关无法对其任免,同时,其工资及其他开支由国家财政直接保障,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和钳制。这就在客观上保证了申诉专员对申诉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再次,法律规定,对于议会申诉专员对申诉的调查,不得向法院提起救济,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对于议会申诉专员的调查及其结果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审查,这样就避免了法院对议会申诉专员的干涉。
议会申诉专员的独立还表现在各个专员之间是平等的,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为是独立的。每一个申诉专员都独立办案。他/她们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再者,议会申诉专员享有极高的经济待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们的独立性。
(二)专业性较强
立陶宛《议会申诉专员法》第6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的公民,只有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格,具有法学学士或硕士学位,或者毕业于大学法学专业并且有从事10年以上法学实践或者教学工作经验,方可有资格担任议会申诉专员。现任的两名议会申诉专员均符合该条件。其中,一人毕业于维尔纽斯大学法学院,自1990年开始先后任职于立陶宛共和国最高委员会、立陶宛总统办公厅,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并且对本国行政管理体制了如指掌,他自1999年以来担任申诉专员,现在已经是连任至第三任。另一位议会行政申诉专员也毕业于维尔纽斯大学法学院,自1993年起先后任立陶宛议会国家和法律事务委员会顾问、立陶宛中央选举委员会副主席,并在立陶宛宪法法院担任法官一职长达9年,[13]2010年当选为议会申诉专员并任职至今。
同时,对于议会申诉专员所聘请的顾问也有一定的资格限制,即必须是具有法学学士或者硕士学位,或者接受法学本、硕连读教育的立陶宛共和国公民。当前立陶宛议会申诉专员机构共有顾问人员10名。
这些对申诉专员及其工作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保证了申诉专员机构的专业性,并进而保证对申诉处理的质量。
(三)效率较高(www.xing528.com)
在时效方面,《议会申诉专员法》第17、18条对申诉事项的调查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即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个月就调查结果告知申诉人,确需延长时间要告知申诉人,并且要尽可能地缩短调查时间。
在人员及规模方面,议会申诉专员是一个比较精简的机构。2010年1月之前,整个议会调查专员机构有工作人员不超过40位,申诉专员5位,此后,只有2位申诉专员,工作人员有20多位。
在工作量方面,也是非常惊人的,例如,在2003—2010年,每个申诉专员平均年受案量在300~400件左右,调查200~300件。尤其是在2010年,申诉专员由5名减至2名,但是调查案件数量并没有减少,人均达1290多件,平均每天都要调查近4件(相关数据如下表)。
表7 2003—2010年立陶宛议会申诉专员年度报告相关数据[14]
续表
注:作出决定数不包括自行调查后作出的决定。其中2003、2004年受理案件和拒绝调查数据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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