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陶宛议会申诉专员的职权
立陶宛议会申诉专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比较广泛的职权:要求相关单位迅速提供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有权依法定方式获取各种秘密或机密;比警察和法院更广泛的会见当事人的权力;检查某些场所,询问有关官员,参加议会、政府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机构和组织召开的与申诉专员活动有关或者与其调查的事项有关的会议;将严重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等告知议会、中央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修改限制人权和自由的法律、法规的建议;向行政法院以及宪法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向不当行政行为主体提出改正建议;向错误行为官员的上级提出处分该官员的建议;向检察官建议提起诉讼。
(二)议会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www.xing528.com)
立陶宛《议会申诉专员法》采用概括加排除的方式对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作出规定,它首先规定,议会申诉专员可以对被提出申诉的官员滥用职权或官僚主义以及其他在公共行政领域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进行调查,同时,把共和国总统、议会议员、总理、政府、国家元首、宪法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法官、地方委员会等明确排除在外。检察官作出的程序性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以及对审前事项进行的侦查行为也不属于议会申诉专员的调查权限范围。但是,如果是关于检察官和审前侦查官员的行为侵害了人权和自由的申诉,则属于议会申诉专员的调查权限范围。此外,议会申诉专员不得调查因劳动法律关系引起的申诉,以及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起的申诉。
从普通公民的角度来说,只要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官员滥用职权和官僚主义侵害,就有权向议会申诉专员提起申诉。但是,申诉专员有权对公民的申诉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例如,对于其认为没有实质意义的申诉、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认为由其他机关解决更为适宜等的申诉可以不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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