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司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部、总检察院、最高律师委员会、国家法律援助局等部门。保加利亚实行司法独立,法官和检察官只服从法律。保加利亚申诉专员属于议会申诉专员,在宪法上有独立地位,由议会选举产生,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一)申诉专员受案范围与司法机关活动
申诉专员不审查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对属于司法机关管辖的司法事务不予受理,但对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在案件管理中不当长期拖延不作决定的申诉有权受理。如2011年7月29日,申诉专员向最高上诉法院民商庭全体大会提交了一份建议,要求其对《债与合同法》中第111条第c款所规定的“周期性支付”中的“周期”是5年还是3年作出解释,指出该条涉及地方热力公司的热力供应以及其他类似的电力、水、电话服务的供应问题,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周期的时间,各地法院对此理解和裁判不一,导致裁判缺乏公正性,应当由最高上诉法院民商庭全体大会对此款规定作出解释。[9]2011年5月20日,申诉专员就申诉所涉及的一些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违反《国家收费法》违法收取费用的做法向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纠正建议,6月10日,申诉专员收到了最高司法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司法委员会决定遵守申诉专员的建议,停止此种非法收费。[10]
另外,申诉专员对涉及司法方面的立法有建议权。如2011年4月26日,申诉专员调查发现:由于立法的不明确、资金来源不足,导致法医质量、新法医培训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影响法医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写信给国民议会和总理,提出下列建议:(1)修改有关法医检查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医检查的经费支出。(2)对法医进行国家层面集中管理,保障法医检验的质量。不断培训法医人员,维持必要的法医设备。(3)管理法医费用支出,明确法医报告与一般医疗检查在支出方面的区别。(4)设立专门基金用于法医建设,包括购买法医设备和工具。(5)由卫生部负责建立法医制度方面的新标准。修改最高司法委员会对法医的任职资格、报酬等方面的条例规定。[11]2011年1月28日,申诉专员根据收到的申诉,向国民议会和总理建议对《没收犯罪活动所获得财产法》的规定作出某些修改,允许善意获取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索赔要求。[12]
(二)申诉专员与宪法法院
申诉专员如果认为某项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可以提请宪法法院审查。申诉专员还可以向宪法法院提交其对某项问题的观点和看法。如2011年2月3日,申诉专员认为《保加利亚人身份证明文件法》第75条第5款和第6款违反了欧盟保护人权公约等文件的规定,就其合宪性提请宪法法院审查。[13]
(三)申诉专员与检察机关
申诉专员如果认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应当被提起公诉的犯罪行为,应当通知检察机关。如2011年4月29日,申诉专员通过申诉人的申诉和媒体出版物获知,保加利亚国民激进党将在2011年5月8日在索菲亚国家议会大楼前组织“保护保加利亚吉普赛人和反恐抗议游行”,因此写信给保加利亚检察总长,指出根据有关证据表明该抗议游行有明显的种族歧视和种族仇恨因素,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14]2011年4月17日,申诉专员对一起在教堂发生的宗教歧视游行和因仇视而引发的暴力行为进行主动调查,并建议检察总长对案件给予特别关注和调查,尽力逮捕犯罪分子,确定犯罪动机,进行公正审判。[15](www.xing528.com)
(四)申诉专员与地方法院
根据《申诉专员法》第五章对妨碍申诉专员行使职权行为的处罚规定,没有按照申诉专员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文件或者证书以及其他没有履行申诉专员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应当由申诉专员提出处罚理由递交相应的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作出罚款等处罚决定。
地方法院在收到申诉专员递交的材料后,应当通知拟受处罚人了解相关材料、提出异议并提交答辩。提交答辩的期限不少于1个月。提交答辩期限届满后,法院对拟受处罚人是否应当进行处罚作公开审理并作出裁决。申诉专员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程序。无论是申诉专员还是拟受处罚人对地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都可以向地方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五)国家申诉专员与国家法院的相互合作协议
2007年2月15日,保加利亚最高法院和国家申诉专员就监督和纠正国家和地方当局的不良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权利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共同认为,国家和地方当局不仅应当遵守法律,更应当尊重人权和欧洲法的基本价值;必须提升公民在善治和良好行政中享有的权利,并作为衡量和规范行政管理机关行为的标准。在国家建立一个高效能和人道主义的行政管理目标中,申诉专员、社会舆论和法院之间对此存在着相互影响和作用。双方同意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各自的独立权力,采取联合行动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当局的行政管理行为中法治和人权得到尊重,共同努力促使国家和地方当局的行为和观念能够符合欧洲议会的《良好管理行为法典》以及保障《欧洲人权宪章》的规定。
申诉专员和法院之间的合作具体有以下方面:在涉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不良行政、漠视公民权利案件以及涉及公共部门在资金管理、监督和内部审计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的案件方面,双方相互交流信息,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对处理的腐败案件相互交流信息,相互提供合作领域内涉及的本机关制作的建议书、标准、指导手册等方面的信息,相互交流在工作中所了解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信息,以便提交立法完善建议。申诉专员应当将提交给国民议会的年度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送给法院一份,以供交流;法院应当将其对公共部门的资金管理、控制方面的观点建议送给申诉专员一份,以供交流。其他交流合作事宜由双方商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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