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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制度的历史背景及优势分析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季夏 版权反馈
【摘要】:保加利亚曾长期没有设立申诉专员制度。根据保加利亚申诉专员法律规定,保加利亚国家申诉专员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申诉专员机关是独立的宪法机关,有资格担任申诉专员的人员条件是拥有大学学历、诚实正直、符合当选议会议员条件的保加利亚公民。申诉专员由议会议员或议会小组提名,由国民议会秘密投票选举产生,赢得参会议员半数以上票数的候选人当选保加利亚国家申诉专员。

保加利亚位于欧洲巴尔干半岛东南部,东临黑海,南邻土耳其、希腊,西与塞尔维亚、马其顿相邻,北与罗马尼亚接壤。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规定保加利亚为议会共和国,2007年1月加入欧盟。

保加利亚曾长期没有设立申诉专员制度。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出台之前,曾有将申诉专员制度规定在宪法条文之中的设想,但没有实现。1998年,“民主研究中心”这一非政府组织提出了在保加利亚设立申诉专员机构的建议,并成立了一个专家特别小组负责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该小组在1999年提出了关于在保加利亚建立申诉专员机构可能性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指出:欧洲许多国家的申诉专员制度都是首先在该国宪法上加以规定,然后再通过制定一般性的法律来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但也有个别国家如波兰,申诉专员制度是先由一般法律加以规定,然后再上升为宪法规定。当时由于保加利亚通过修改宪法的途径将申诉专员制度纳入宪法条文之中的可能性不大,而在一般法律中对申诉专员制度作出规定比修改宪法在时间上要快得多,因此研究报告认为,保加利亚申诉专员制度立法应当借鉴波兰模式,力争先通过一部申诉专员方面的专门法律,在一般法律作出专门规定并实施一段时间后,再通过修改宪法对申诉专员制度作出规定。[1]2000年至2002年间,特别小组起草了《申诉专员法》的第一稿、第二稿和第三稿建议草案。2002年底,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人权和宗教委员会将《申诉专员法》草案提交国民议会全体会议审议。2003年5月8日,保加利亚国民议会通过《申诉专员法》,对国家申诉专员机关的目标、活动范围、选任、身份、能力、作用和程序进行了规定,该法于2003年5月23日在保加利亚官方公报《政府公报》上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生效。[2]

保加利亚申诉专员制度分国家申诉专员制度和地方申诉专员制度两种类型,都属于议会申诉专员制度。由于保加利亚实行地方自治,由国民议会通过的《申诉专员法》只能对国家申诉专员制度作出规定。2003年保加利亚修改《地方自治政府和地方管理法》,修改后的该法第21a条授权地方议会选举地方申诉专员,从而在法律上正式明确了地方申诉专员制度。

根据保加利亚申诉专员法律规定,保加利亚国家申诉专员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申诉专员机关是独立的宪法机关,有资格担任申诉专员的人员条件是拥有大学学历、诚实正直、符合当选议会议员条件的保加利亚公民。申诉专员由议会议员或议会小组提名,由国民议会秘密投票选举产生,赢得参会议员半数以上票数的候选人当选保加利亚国家申诉专员。在投票中,如果第一轮投票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多数票,则应当就获得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由第二轮投票中获得参会议员半数以上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申诉专员任期5年,可以经选举连任一次。(https://www.xing528.com)

《申诉专员法》规定,国民议会应当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选出申诉专员。2004年5月和10月,保加利亚国民议会进行了两次申诉专员差额选举,均因所有候选人未超过参加投票议员的半数以上支持而宣告失败。通过吸取前两次申诉专员选举失败的教训,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于2005年4月进行了第三次申诉专员选举,这次选举只有一位候选人Mr.Ginyo Ganev,并获得了参加投票议员72%的支持,首任保加利亚申诉专员正式产生,[3]保加利亚国家层面的申诉专员制度正式开始实践。《申诉专员法》规定申诉专员任期5年,2010年4月,首任申诉专员Mr.Ginyo Ganev任职届满。《申诉专员法》第13条规定,新任申诉专员的选举至少应当在现任申诉专员任职期满2个月之前进行,但国民议会并未遵守该规定,导致首任申诉专员任职期限事实上的延长。直到2010年10月7日,保加利亚国民议会才提名并等额选举Mr.Konstantin Penchev担任第二任申诉专员。[4]

保加利亚国家申诉专员在保加利亚语中称为омбудсманана РепубликаБългария,英语字面翻译为Ombudsman 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地方申诉专员在保加利亚语称为ОБЩЕСТВЕНИЯ ПОСРЕДНИК,英语字面翻译为Public Mediator。《申诉专员法》和2003年修改的《地方自治政府和地方管理法》都自2004年开始实施,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保加利亚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申诉专员制度都是在2004年正式建立的。虽然在2003年之前,一些地方也有地方申诉专员,但当时地方申诉专员主要是根据地方当局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来开展工作的。[5]2003年修改的《地方自治政府和地方管理法》实施后,各地地方申诉专员的选举产生工作进展顺利,与首任国家申诉专员产生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形成了很大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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