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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本国的申诉专员制度解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尼亚有学者认为,根据申诉专员的职权和功能,可以把欧洲各国的申诉专员制度分为“传统型或称基本型的申诉专员模式”和“混合型的申诉专员模式”两种类型,其中“混合型的申诉专员模式”又可以分为“法治模式”和“人权模式”。罗马尼亚国内很多人认为,申诉专员缺乏强制决定权是导致目前申诉专员监督不力的根本原因,但从申诉专员的想法来看,其并不想取得强制决定权。

罗马尼亚本国的申诉专员制度解析与优化

罗马尼亚有学者认为,根据申诉专员的职权和功能,可以把欧洲各国的申诉专员制度分为“传统型或称基本型的申诉专员模式”和“混合型的申诉专员模式”两种类型,其中“混合型的申诉专员模式”又可以分为“法治模式”和“人权模式”。传统型或者基本型的模式是指议会申诉专员,这类申诉专员具有受理申诉和依职权主动调查等手段,有广泛的调查权,有权提出建议并向议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但在工作中缺乏强制手段,只能通过“软”压力来推进工作。荷兰、英国、保加利亚、丹麦、卢森堡、欧盟的申诉专员属于这种类型。申诉专员的“法治模式”的特点是:不仅仅只有软权力,而且具有有效的控制机制,这类申诉专员主要存在于北欧和中东欧国家。“人权模式”的特点是:申诉专员机关相当于国家的人权机构,主要是负责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匈牙利的议会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专员、英国的信息专员办公室等属于此种类型。根据上述分类,罗马尼亚申诉专员属于“混合型模式”,既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机构,同时还享有广泛的调查权;不仅符合传统的申诉专员模式或者说欧洲申诉专员模式,还与宪法法院法官一起承担了一部分合宪性控制职责。

有学者认为,从现实中看,罗马尼亚申诉专员的权力不足,不能决定被申诉的行政行为无效,也不能对被申诉人施加制裁,而主要是通过善治理念的宣传,通过劝说方式,和谐友好地解决问题,靠个人威信和公众的道德舆论支持来保证申诉专员任务的实现。从实践中看,申诉专员提交给议会的年度报告和专门报告中的有关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立法建议及其他措施的建议很少被议会考虑和采纳。法律虽然规定了如果公共机关在申诉专员通知后30日内没有采取措施纠正错误,申诉专员可以向上级机关直至中央政府甚至议会发出通知,但实际上,议会、政府以及部长等对申诉专员的通知大多不加理睬,申诉专员就政府的不回应态度向议会谴责政府也毫无结果。(www.xing528.com)

罗马尼亚国内很多人认为,申诉专员缺乏强制决定权是导致目前申诉专员监督不力的根本原因,但从申诉专员的想法来看,其并不想取得强制决定权。申诉专员认为,设立申诉专员机关的目的就是让其承担调解任务,如果被议会法律授予强制决定权,则申诉专员机关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会变成一个类似警察局的机关。因此有学者得出结论:就罗马尼亚申诉专员发挥作用的情况看,申诉专员制度并不一定适合通过颜色革命转型的国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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