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受到国家机关侵犯权利的个人都有权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不受国籍、年龄、性别、政党或宗教信仰的限制,但只有那些争议已经过其他机关处理但仍然不服或者其他机关对争议拒绝处理的申诉案件,才能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
申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个人亲自递交或者通过委托人递交,通过授权委托提交的申请应当同时提交身份证明。申诉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被申诉的机关和公务员;权利自由受到侵害的时间和事实;有关机关对争议的处理结果;不服处理结果的原因和理由;争议是否正在或已经过法院的诉讼审理;是否希望申诉的所有信息和结果都保密;证明案情的文件资料。申诉人邮寄申诉免交邮费。
申诉人如果情况紧急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口头提出申请或者通过申诉专员热线服务提出申请,由申诉专员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
除法律有限制性规定外,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监狱医院、检察院和警察机关应当允许犯人、被逮捕或者被拘留人、管教所的未成年人向申诉专员提起申诉,部队的军官应当允许服兵役人员向申诉专员提起的申诉。(https://www.xing528.com)
匿名申诉不予受理。明显没有事实根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申诉,申诉专员也可以裁量拒绝受理。向申诉专员提起申诉免交印花税。
申诉由申诉专员机关登记处汇总到收发总登记处编号登记,按照内部分工提交给负责相应业务部的副申诉专员。副申诉专员根据该业务部的内部分工,再将收到的申诉分配给不同的内部部门。如果一项申请书分属两个或多个内部部门负责,副申诉专员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主管该申请的解决,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
申诉专员如果认为公民的权利自由受到了国家机关的侵犯,有权在没有申诉人申诉的情况下依职权启动案件程序。依据职权进行立案的案件应当在收发总登记处进行登记,并在权利受侵害人请求停止审理的情况下停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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