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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组织架构与职能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诉专员候选人由参众两院常设机构根据参众两院的推荐提名,参众两院人员投票选举产生,在议会两院议长前宣誓任职。参众两院常设机构应当在申诉专员发生辞职、任职冲突、无能力履职或者死亡等情形发生后10日内发布申诉专员职务终止公告。副申诉专员由参众两院常设机构根据申诉专员的建议,征求参众两院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后任命。申诉专员和副申诉专员因刑事犯罪被逮捕或起诉的,应当暂时停止履行职务,直至法院作出终审裁决。

申诉专员组织架构与职能优化

申诉专员机关由申诉专员领导,由申诉专员1名,副申诉专员4名,秘书长、顾问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内部审计室、4个业务部门、经济和行政办公室、地方办事处组成。4个业务部门分别为:人权、男女机会平等、宗教团体和少数民族平等部;儿童、家庭、青年、退休养老人员、残疾人部;军队、司法、警察、监狱部;财产、劳工、社会保障、税费部。4个业务部门由4个副申诉专员分别负责。

在申诉专员机关内部,申诉专员可以通过特别令设立临时内部机构和岗位,并为每个内部机构分配特定工作任务和必要的人员,以满足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需要。

(一)申诉专员和副申诉专员

申诉专员由议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凡符合担任宪法法院法官资格的罗马尼亚公民都有被任命为申诉专员的资格。申诉专员候选人由参众两院常设机构根据参众两院的推荐提名,参众两院人员投票选举产生,在议会两院议长前宣誓任职。申诉专员在辞职、免职、与担任其他公职或者私职相冲突、无能力履行职务状态超过90天、经专门医学检查证明不能正常履职、死亡等情形下应当提前终止履行职务。免职决定由参众两院常设机构根据参众两院司法委员会的共同报告提出建议,由参加参众两院联席会议的参众两院议员投票表决。参众两院常设机构应当在申诉专员发生辞职、任职冲突、无能力履职或者死亡等情形发生后10日内发布申诉专员职务终止公告。

申诉专员的职责包括:管理申诉专员机关和申诉专员机关工作人员;受理公民对其权利和自由受到公共当局侵害的申诉,分配申诉审理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追踪所受理申诉的依法解决,要求相关公共当局或公务员停止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害,恢复申诉人的权利,赔偿对申诉人造成的损害;根据宪法法院的要求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违宪的法律发布之前告知宪法法院该法律的违宪性;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违宪诉讼;在申诉专员机关与参众两院、其他公共当局以及任何与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中代表申诉专员机关;雇用申诉专员机关职员并对职员行使惩戒权;按年度或者按议会专门要求向议会两院提交报告;对个人信息运用有监督权;签署申诉专员机关的报告、意见、建议书以及其他机关行使职能需要签署的文件;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在机关内部事务中,申诉专员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行使职权。

副申诉专员由参众两院常设机构根据申诉专员的建议,征求参众两院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后任命。能够担任副申诉专员的资格规定如下:获得法学、行政学、政治学经济学大学毕业文凭;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法律顾问、经济师、警官以及其他同类岗位工作10年以上;掌握一门外语并有正式证书;工作经验丰富,品行端正,有较高声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无犯罪记录;无党派关系。副申诉专员的职责包括:分别分管申诉专员机关4个业务部门,在其分工管理的范围内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向申诉专员汇报部门工作;向部门分配申诉处理工作;签署报告、对违宪无效的意见、建议书以及其他需要呈报申诉专员批准的文件。在申诉专员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按申诉专员确定的前后排名顺序代为行使职责;完成申诉专员依法交办的各项事务。

申诉专员和副申诉专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言论和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申诉专员和副申诉专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因刑事犯罪被调查和起诉,但申诉专员非经议会两院议长批准不受拘留、搜查和逮捕,对副申诉专员的搜查或逮捕必须事先告知申诉专员。申诉专员和副申诉专员因刑事犯罪被逮捕或起诉的,应当暂时停止履行职务,直至法院作出终审裁决。(www.xing528.com)

申诉专员和副专员在任期内不得参加任何政党,不得担任任何其他公职或者私职,在高等教育领域担任学术性职务或从事学术性活动除外。

(二)秘书长和顾问

秘书长负责协调申诉专员机关的内部行政、经济事务,确保机关管理和工作任务顺利有效完成和机关内部的有效沟通。秘书长必须通过业务技能公开选拔或者单独考试,由申诉专员任命。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申诉专员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之间的联系沟通;加强与其他机关秘书长之间的合作;监督申诉专员定期统计报告的拟定;监督部门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决定的实施;组织对机关财产的管理工作,确保机关财产的完整性;组织申购和维护各种设备,保证机关设备和财物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监督公共设施如水、热、电、电话等的合同规程;对机关财产每年制作财产清册并向申诉专员提交财产清册报告;负责监督资金的合法使用,包括机关的预算开支以及拟定年度预算草案;负责机关IT网络的组织和运转;对机关财产的移转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活动;负责机关的外交礼仪和外交关系,拟定机关对外关系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实施;核准受赠图书的资产价值;行使法律规定或者申诉专员授予的其他权力。

顾问委员会在机关内部开展工作,成员包括申诉专员、副申诉专员、顾问、秘书长和申诉专员指定的其他人员。顾问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在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申诉专员顾问行使下列职责:对机关在组织和职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提出解决建议;全面或者部分参与制定通知、调查研究、评估报告及其他综合性活动,对机关特定工作施加影响,并在随后的立法活动中提供资料;签署由申诉专员签发的命令、指令、条例、合同及其他文件;通过申诉记录所反映的情况来参与年度报告和专门报告的准备工作;向申诉专员反馈社会反应包括社会的反对意见,并视情况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协助申诉专员的书信工作;对大众媒介反映的有关机关工作的问题迅速向申诉专员反映,并及时作出答复;代表申诉专员出席法庭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推进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文书的收集归档工作;行使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申诉专员授予的权力。

(三)地方办事处

申诉专员机关设在首都布加勒斯特。为方便住在首都之外的公民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从2003年开始设立申诉专员地方办事处,目前在全国设15个申诉专员地方办事处。地方办事处负责申诉专员在地方的业务活动,包括协调公民和公共机关之间的冲突、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并解决所遇到的问题、防止地方公共机关侵害公民权利、帮助改善公共机关的服务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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