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即开始调查工作,案件的调查由高级调查员和初级调查员在负责该案件的副申诉专员的监督下合作完成。高级调查员收到分配的案件后,应当联系公共部门,并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公共部门进行走访并进行现场调查。高级调查员也可以与被调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相关的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调查完成后拟定报告,报告包含对案件的说明、已经提交和使用的证据、所进行的调查活动、结论和建议,规定相关公共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诉专员其对申诉专员建议的实施情况以及不接受申诉专员建议的理由。报告应当送交相关部长、地方行政首长或者上级行政当局、作为被申诉人的相关部门及法人实体,以及申诉人。如果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诉专员建议并且没有充分恰当的理由,申诉专员可以将案件情况公之于众。所有公共部门都有义务通过各种方式协助申诉专员调查。公共部门对调查不协助的,申诉专员有权就此向相关部长提交专门报告。
如果经过调查,申诉专员没有发现被申诉人有任何违法或者不当,应当通知申诉人并将案件结案存档。如果申诉专员经过调查,发现申诉案件的问题无法解决,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导致问题无法解决的原因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被申诉人拒绝配合申诉专员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有犯罪行为的,申诉专员可以启动纪律处罚程序或者将犯罪案件交给检察部门。如果通过对若干申诉案件的调查,申诉专员发现某类问题如效率低下、行政错误、对公民公共服务质量低下在某个领域普遍存在,申诉专员可以在案件相关部门合作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建议相关部门进行组织上或者结构上的调整以改善公共服务,并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建议进行必要的立法或者规章修订,以改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所有调查步骤都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局域网、扫描)进行记录归档,以提高案件处理速度,方便案件统计工作。(www.xing528.com)
除了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外,申诉专员还可以依职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自主调查。自主调查哪些案件以及如何安排调查时间都属于申诉专员的自由裁量权。申诉专员的自主调查结果应当送交案件所涉及的公共部门,并至少在一种报纸上刊登。申诉专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将调查结果和申诉专员建议通过所有可能的途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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