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基本人权宪章》第41条规定,公民有获得正当行政行为对待的权利,而调查申诉案件中相关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正是行政申诉专员工作的核心。2001年9月6日通过的《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是申诉专员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判断一个机关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为了回应欧盟议会“对不当行政行为准确定义”的要求,申诉专员提出:“当公共机构违反针对它的相关约束性规则或原则之时,不当行政行为即出现。”申诉专员进一步指出,约束性规则或原则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法规、良好行政行为原则以及公民基本权利。[22]只要是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述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内容,相关人员就可以向行政申诉专员提起申诉。
不当行政行为、良好行政行为以及违法行政行为的区别可以概括如下:良好行政行为必然合法而且令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真正信服;不当行政行为不一定违法,但是却不能让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服;而违法行政行为无论是否令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服(当然,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能让人信服的),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因此,行政申诉中被违反的相关事项并不必然是违法事项,良好行政的原则范围比法律法规要广,这要求欧盟机构不仅仅要注意他们的法律责任,也要有服务意识,确保公共成员被正确地对待,维护他们的权利。工作实践中,涉及违法内容的行政申诉案件当然也可以对法院提起,但如果行政申诉专员调查的案件已进入诉讼法律程序,他应终结案件。当时所进行的任何调查结果都将归档,而不再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23]
《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从第4条开始,规定了一系列良好行政行为的标准,任何一个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违反该法所规定的原则实施行为,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95条及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都可以成为申诉人员向欧盟监察专员申诉的理由。[24]该法的规定事项如下:依法行政、不得歧视、比例原则、不得滥用权力、公平与独立、客观、合法的期待、一致性以及告知义务、公正、礼貌、以公民的语言收寄信函、公民听证及陈述的权利、作出决定的合理时间限制、说明理由的责任、满足公众接近与获取政府资料文件的要求等。申诉专员在针对一个案件展开调查时,主要参考的就是上述内容。每年申诉专员向议会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中,都会将其在一年中调查的案件作一分类并进行统计,其中就会参照《良好行政行为法》中的上述内容(见表4)。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行政相对人最在意行政行为的哪些方面。
表4 申诉案件所涉及内容及其比例[25](www.xing528.com)
续表
①这是指欧盟委员会作为欧盟条约的“守护者”保证欧盟法律在欧盟机关和各成员国得到贯彻实施的职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