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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监督制度及申诉专员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瑞典的监督制度和廉政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备。据统计,瑞典是世界上政府廉洁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议会的监督权主要是通过常设委员会、申诉专员和国家审计办公室等机关来实现。其中,议会常设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内阁官员及议员的监督,申诉专员主要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进行监督。

瑞典监督制度及申诉专员的优化方法

瑞典的监督制度和廉政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备。据统计,瑞典是世界上政府廉洁度最高的国家之一。[4]在瑞典,公共权力的运行受到严密的制度监督,议会监督是最主要的监督方式,此外还有政府内部监督、政党间的监督、公民及社团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议会的监督权主要是通过常设委员会、申诉专员和国家审计办公室等机关来实现。其中,议会常设委员会(主要是宪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内阁官员及议员的监督,申诉专员主要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进行监督。例如,《政府组织法》第十三章“议会监督”中规定,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各大臣履行职责和处理内阁事务的情况并向议会提交审查报告,对于严重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大臣有权提起刑事诉讼。《政府组织法》第十三章第6条规定:“由议会选出一名或数名申诉专员根据议会的指示对公务行为中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在上述指示的规定范围内,申诉专员可以提起诉讼。”

目前,瑞典行政体系内设有司法总长(the Chancellor of Justice)一职专事政府内部的监督。根据现行《政府组织法》第十二章第1条规定:“司法总长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都隶属于内阁(政府)。申诉专员作为议会专事监督的附属机构与司法总长各司其职、并行不悖。司法总长与申诉专员的二分,实际反映了瑞典专制王权向议会主权过渡的民主过程。司法总长一职历史悠久,其前身是瑞典皇家最高申诉专员(His Majesty’s Superem Ombudsman),是瑞典国王查尔斯十二世(CharlesⅫ)于1713年创设的一个职务,主要职能是作为国王任命的司法代表,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督察政府官员依法履职,并就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起诉讼。1809年,暴君古斯塔夫四世(GustavⅣAdolf)被废除,议会通过了以国王和议会分权为原则的新的民主宪法——《政府组织法》,该法直接创建了申诉专员制度。根据《政府组织法》,司法总长由国王任命,而申诉专员(Justitic-Ombudsman)则由议会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中选举一人担任。申诉专员是一个与司法总长职能类似但职位由议会任命的职位,主要职责是以议会代表的身份监督所有法官和行政官员对法律和法令的遵守,该职位的设立旨在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制度。1810年,议会正式选举出第一位申诉专员。事实上,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与司法总长的职权范围有所重叠,这个问题在申诉专员设置之初就引起了争论。然而,瑞典选择了让实践而非采取特别措施来解决两者的职权冲突问题。实践中,如果申诉人向司法总长和申诉专员两者提出申诉,这两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就通电话,确定谁首先收到申诉。谁先收到申诉,谁就承办案件。[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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