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所起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个案处理上,通过对个案的处理实施行政救济,保护投诉人的权益。但申诉专员的作用不限于此,而主要在于:第一,通过个案的处理,抒发民情,消除民怨,解除市民与政府的隔膜,改善市民与政府的关系。第二,通过对案件所提的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从而对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起到积极的防范作用。第三,通过对微观的个案的调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改善管理,健全制度,从而促进行政公平与效率。
【注释】
[1]国际申诉专员协会成立于1978年,是一个由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非营利机构。协会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爱得蒙特州爱尔巴特大学(University of Alberta)法学院,由爱尔巴特大学及其法学院提供办公场地和行政支持。
[2]参见陆武师:《瑞典议会司法专员制度》,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2期。
[3]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51~264页。
[4]参见刘春萍:《瑞典的督察官制度》,载《法制日报》1997年4月12日。
[5][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6]参见城仲模:《行政救济制度之新展望》,载《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685页。
[7]《世界宪法大全》,姜士林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版,第1108、2085页。
[8]据《世界宪法全书》“瑞典制宪说明”载,尽管瑞典早已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但迄今没有一个名为宪法的文件。该国的基本法是下述四个: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政府组织法第1章第2条明确规定:“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和出版自由法是瑞典王国的根本法。”议会法实际上介于根本法和普通法律之间,但其始终被当做宪法性文件对待。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1页。
[9]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16~517页。
[10]参见应松年、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案例选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0~211页。
[11]See David Clark,Hongkong Administrative Law,Butter worths Asia 1993.p73.
[12]参见林莉红:《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评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13]参见《夏威夷申诉专员法令(或译条例)》。转引自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第695页。(www.xing528.com)
[14]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页。
[15][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16]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87页。参见原田尚彦:《行政法要论》,学阳书房1986年版,第256页。笔者深为赞同这一观点,正如本章随后将要分析到的,申诉专员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7]为全面展示申诉专员制度,个别国家或地区在内容可能超出失当行政行为救济范围。
[18]据记载,当时法学界认为:“当今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制度有几种不同的模式:(一)法国的行政法院;(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三)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四)瑞典的议会行政督察员。”详见《1987年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87年版,第758页。
[19]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21页。
[20]参见《香港申诉专员年报》第11期(1999年6月),第5页。
[21]《香港申诉专员年报》第27期(2015年6月),第32页。
[22]《香港申诉专员年报》第25期(2013年6月),第30页。
[23]英国的有关做法,参见《英国申诉专员年报(1996年)》;有关法国的情况,详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3页。
[24]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51页;城仲模:《行政救济制度之新展望》,载《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685页;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救济法——基本内容与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25]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24页。
[26]从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处理案件的情况看,即使公署所作调查的事实结论不被被调查的机构所接受,但申诉专员所提的建议一般都为各机构所接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