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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的直接调查权及其社会意义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调查时,申诉专员有权向被调查的部门或其他任何人索取或听取有关资料和意见。1994年6月24日,香港立法局修订《申诉专员条例》,授权申诉专员直接调查权。依《申诉专员条例》规定,申诉专员可以不待有人投诉,即对职权管辖范围内有关机构的失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申诉专员所进行的直接调查,相对于针对市民投诉所作的个案调查,具有更为积极的社会意义。

申诉专员的直接调查权及其社会意义

(一)调查权

一般来说,申诉专员有权调阅有关档案,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证人,有权要求他们给予协助,并进入有关机关进行视察。瑞典和芬兰的申诉专员有不受限制地接触公文的权利,不论这些文件是如何保密的(有关国家安全和国防的公文当然除外)。

瑞典《政府组织法》第十二章第6条规定:督察专员可以出席任何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审议会,并有权查阅任何法院或行政机构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任何法院、行政机构以及国家或市政当局的公务员,应向督察专员提供其所需要的情况或报告。处于督察专员监督权之下的任何监察官都应按要求协助督察专员。

在我国香港地区,申诉专员可按市民的投诉展开调查,也可主动立案调查失当行政事宜,不受其他法律条文规定对某项决定属最终决定,或排斥对有关机构的处事程序及其所作决定的反对、上诉、审核、推翻、质疑的条款限制。在调查时,申诉专员有权向被调查的部门或其他任何人索取或听取有关资料和意见。调查以闭门方式进行,不必举行聆讯,任何一方也都不能委托律师代表。申诉专员同时必须将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

1994年6月24日,香港立法局修订《申诉专员条例》,授权申诉专员直接调查权。依《申诉专员条例》规定,申诉专员可以不待有人投诉,即对职权管辖范围内有关机构的失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自申诉专员被赋予直接调查的权力以来,申诉专员已完成多项直接调查,如针对经常发生水管爆裂事件,对水务署进行了“在预防及减少水管爆裂事件方面的措施及行动的成效”的调查,该项调查所作结论中对水务署提出了十项建议,这些建议基本得到水务署的认同和采纳。此外还有如对消防处所作的对公共及私人建筑物紧急车辆通道及消防装置的调查、对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所作的若干有关政府诊疗所及公营医院普通科门诊服务方面的问题的调查、对邮政署发售特别邮票及具集邮价值物品的调查等。申诉专员所进行的直接调查,相对于针对市民投诉所作的个案调查,具有更为积极的社会意义。因为这类调查往往涉及广泛的公众利益及社会人士普遍关注的问题,能够惠及众多市民,且有助于防止市民反复提出同样的投诉;同时也能够对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其改善服务水平,实现行政公平与效率

(二)建议权

申诉专员根据调查结论,向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提出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和给予受到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以救济的建议,如申诉专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或工作程序,并指出具体的改进方法;建议被投诉部门向投诉人道歉;建议有关部门对违法失职的官员予以停职或撤职等纪律处分等。

新西兰申诉专员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如果在适用本条的任何案件时,司法专员认为:(1)该有关事项应提交有关当局重新考虑者;或(2)失职应予以更正者;或(3)该决定应予以撤销或改变者;或(4)凡该决定、建议、行为或不行为所根据的习惯应予以变更者;或(5)凡该决定、建议、行为或不行为所根据的法律应予以重新考虑者;或(6)作出该决定应提出理由者;或(7)应采取任何其他措施者,司法专员应将他的意见、所根据的理由,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提出,并作出他认为合理的建议。

(三)公开调查结论权(www.xing528.com)

申诉专员都有权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披露所涉人士身份的情况下,用适当的方式将调查结论公开。公开包括向社会和新闻界公开,也包括刊载于公署的年度报告而向政界和社会公开。

(四)报告权

报告有多种形式。一般申诉专员都有权在其建议不被遵循的情况下,向总理或议会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公开。有关申诉专员的立法一般也都规定申诉专员须于每一报告年度向议会或行政长官作出书面年报,全面报告在过去年度履行专员职能的情况,这种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是申诉专员法定的义务和权利。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香港申诉专员一般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向有关机关提交报告:第一,如果专员的建议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采纳,专员可将案件报告、建议以及其他观点,向有关行政首长或者立法机关报告。第二,专员在调查结束时,如果认为某一部门有严重的不当或不公平事件发生,可在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时,向行政首长或者立法机关提交另一份报告,说明其意见及理由。第三,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之前,专员须向议会作出年报,概述他在过去一年行使专员职能的情况。

(五)调解权

有的国家或地区的申诉专员还享有调解权。如法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诉专员。申诉专员所进行的调解,一方面,可以提供一项选择以解决投诉所涉问题,让投诉人及有关机关均有机会听取对方详述己见,借以消除意见分歧;另一方面,提供便捷的途径,在法律、政策,以及有关机构资源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让投诉人的不满迅速得到解决。

(六)起诉权

早期瑞典申诉专员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追究有违法失职和不当行为的官员的法律责任。他自己作为公诉人,也可以由他的下属或国家公诉人作为他的代表出庭。但自从1975年瑞典刑法典的一项修正案规定失职和疏忽仅在故意、过失或严重玩忽职守的情况下才予以刑罚以后,申诉专员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目前已经不能向法院起诉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建立的申诉专员制度一般都没有规定申诉专员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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