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体,信访和行政仲裁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有益补充。某些监督行政的制度也可能附带实现救济权利的功能,如行政执法监督与投诉举报制度。
随着科技进步与行政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倡导下,实践中经不断探索,出现了一些新的救济途径,如电视问政、微博问政等。但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尚未出现专门就失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实施救济的制度。专门化、制度化的失当行政行为救济途径尚待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的确认。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现有最为成熟的救济途径,其救济对象全面而广泛,涉及从违法行政行为到失当行政行为救济,以及合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补偿等多方面的内容。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在性质、程序、受理范围、审理权限、审理依据、法律关系、裁决法律效力上均有不同。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程序简便,符合效率原则;由精通业务的行政人员作出,适应行政案件的专业性特点;行政机关内部垂直系统的上下级关系便于行政案件的执行等。而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程序规范、严谨;由精通法律并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人员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和法治原则的要求。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救济的制度,就对失当行政行为监控而言,显然,行政复议更具有优势。
信访是指公民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的重要手段,一直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信访条例》,正式对信访工作、信访活动作出规定。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新的《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信访工作。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信访产生于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的时代背景之下,五十多年来,在反映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调处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二十余年之后,在诉讼、仲裁、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健全并逐渐为社会成员知晓和认可的今天,信访制度何去何从,成为一个需要关注和讨论的问题。(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行政仲裁在我国曾有过多次不同的规定。实践中一度实行过的经济合同仲裁属于行政仲裁,现已取消;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性质并不明确;且这两种仲裁都并非对行政行为实施救济。因此,过去我国不存在包含行政救济内容的行政仲裁制度。1997年8月8日,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人事争议的行政仲裁制度,属于行政救济的内容。该规定第2条第1项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各级人事部门所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重申了人事争议的行政仲裁制度,即聘用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通过该制度解决。人事争议的行政仲裁制度的确立,结束了长期以来人事争议无法律救济途径的状况,而人事争议中可能包含失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从发展趋势上看,行政仲裁是否可成为人事行政争议的独立的救济途径,是否可能解决更多的行政争议,尚有待实践的发展。
行政监察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主要以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为主。《行政监察法》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因此,行政监察制度难以直接起到救济权利的作用。但在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工作的过程中,可能附带救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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