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当行政行为救济是全面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不得违反法律,并要有法律的授权依据。依法行政的“法”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指形式意义的法,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是指实质意义的法,即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法的原则和精神。显然,实质意义的理解更符合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更有利于规制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基于实质意义的理解,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也是拘束行政的“实质的法”,而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调整的行政行为多数属于裁量行政领域,针对的是合理性问题。故,依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两方面内容。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主要是针对合法性,不针对一般合理性问题。除非行政行为不合理十分明显,以至于失去合法性。[18]对于不构成违法的一般失当行政行为,司法权不能救济。因此,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行政行为,并非均受司法监督,违反法律原则或精神、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一般失当行政行为游离于司法监控之外。司法权这种“克制”反而造成人们的误解与错觉,即失当行政行为不受监督与制约,助长了失当行政行为的大量发生,对行政法治建设构成巨大阻碍。因此,对失当行政行为进行监控与救济能全面促进依法行政,使行政权行使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此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监督和纠正失当行政行为,为受失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救济。因此,建立完善的失当行政行为制度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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