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系统
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因其情况多样性与特殊性,需要的服务事项种类多。包括交通工具服务;医学咨询、精神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物理的、职能的及语言的治疗;学校保健服务、诊疗与评估服务;药物滥用的预防与治疗的、适应训练服务等。因此需要各级行政机关有效推动特殊教育、整合特殊教育资源、协助各级学校特殊教育的执行,并提供咨询、辅导与服务工作。在我国应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体系。
我国已经在国务院下设立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各部门纳入委员会领导之下,共同推动残障人保障事业。同时,《残疾人教育条例》第20条也首次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障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障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这些组织机构为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提供特殊教育的专业咨询及决策建议。以下对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运行及其完善进行具体讨论。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特殊教育因为其专业知识的复杂性与特殊性,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帮助残障人及其监护人或学校顺利开展鉴定、评估、安置工作,为残障人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帮助与服务。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了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事项,该组织在特殊教育咨询等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家长、学校及相关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专业咨询平台,有效地化解残障人教育管理事项中的问题与矛盾,成为残障人教育决策与政策推广的主要力量。我国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应提供处理特殊教育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并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家长提供决策支持或开展宣传、咨询服务。
建议在《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职能,并明确其人员结构、会议形式、会期及会议具体事项范围。集合相关利益主体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咨询服务。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有固定的行政人员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咨询委员会可以由选聘学者专家、教育行政人员、学校行政人员、同级教师组织代表、家长代表、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相关机关(构)及团体代表组成专业团队,并参与咨询、规划及推动特殊教育相关事宜,规定咨询会成员中教育行政人员及学校行政人员代表人数的比例,规定委员会的会议形式,规定会期及相关会议制度。还应强调专家委员会成员构成的多样性,实践中,杭州市杨绫子学校校长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分为常驻委员与特聘委员。常驻委员由省内高校特殊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省儿保康复科医生、省儿保行为发育科医生、律师、社区人员等专家担任;特聘委员具有临时性,重在保障解决特定问题的专业性、透彻性[98],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三)完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及争议解决职能
残障人教育安置工作的首要前提是科学的鉴定结果,因此,建立有专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参与的组织专门办理残障人鉴定、安置、就学辅导工作有利于科学决策,也有利于在不同利益争论中通过会议沟通的方式化解就学安置中可能产生的矛盾。
我国应完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职能,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对残障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时,委员会应当选聘学者专家、教育行政人员、学校行政人员、同级教师组织代表、家长代表、专业人员、相关机关(构)及团体代表,办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重新安置、辅导等事宜。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比例,并规定召开会议时,应通知相关学生家长列席。规定委员会对争议的事项通过会议沟通与调解的方式处理残障人教育安置事宜,会议采用集体决议的形式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记录会议内容。如果争议双方在会议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会议形成的决定对学校、家长、残障人等多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新的情况发生,或者会议中存在明显的不公正行为,则双方可以废除调解结果,另行采取其他途径。还可以在专家委员会中设置法律咨询和援助部门,对未能入学或在入学等方面有困难的残障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99]
【注释】
[1]褚宏启:《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路径——现代教育梦的法律实现》,载《教育发展研究》2013年第19期。
[2]褚宏启:《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路径——现代教育梦的法律实现》,载《教育发展研究》2013年第19期。
[3]牛先锋:《社会公平的多重内涵及其政策意义》,载《理论探讨》2006年第5期。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6]古鼎仪、胡少伟、李小鹏:《教育发展与课程革新:两岸四地的视域和经验》,港澳儿童教育国际协会2003年版。
[7]陈丽如:《特殊教育论题与趋势》,中国台湾地区心理出版社2011年版。
[8]Kirk、Gallagher、Anastasiow、Colema等:《特殊教育概论》,韩福荣、曹光文译,中国台湾地区双叶书廊有限公司2011年版。
[9]Deborah Deutsch Smith:《特殊教育导论——创造不同的人生》,陈明媚、黄裕惠、庄季静译,中国台湾地区学富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Kirk,Gallagher、Anastasiow、Colema等:《特殊教育概论》,韩福荣、曹光文译,中国台湾地区双叶书廊有限公司2011年版;陈丽如:《特殊教育论题与趋势》,中国台湾地区心理出版社2004年版。
[10]See,Simon Oliver,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and the Law,Second Edition,Jordan Publishing Linnted.2007.
[11]See,Simon Oliver,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and the Law,Second Edition,Jordan Publishing Linnted.2007.
[12]赵德成:《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载《中国特殊教育》2013年第2期。
[13]吴武典:《从特殊教育法的制定谈我国特殊教育努力的方向》,载《国教世纪》第21卷。
[14]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2014年12月23日访问。
[15]联合国亚太经合理事会(UNESCAP)也采纳了“亚太残障者十年”(2003—2012);美洲国家组织(OAS)也宣布了主题为“平等、尊严和参与”的“美洲残障者权利和尊严十年”(2006—2016);非洲联盟资助了“非洲残障者十年”(1999—2009)以推动席卷非洲的法律改革。在欧洲区域,欧洲联盟(EU)和欧洲议会(the Council of Europe)都批准了各自的残障政策。欧盟正式通过“残障行动计划”(2003—2010),其后被“欧洲残障战略”(2010—2020)取代;欧洲议会也出台了残障行动计划(2006—2015)。参见李敬:《残障和人权:联合国的一个新领域》,载《中国残疾人事业研讨会论文集》。
[16]安守廉:《残疾和法律——对共同现象和趋势的观察》,载王利明:《残疾人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
[17]因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一些公民基本权利虽然得到规定,但是具体的法律制度缺乏,因此造成出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但是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18]许令娴:《融合或全纳教育:未来香港教育迈进的方向和终身学习的心理透视》,载古鼎仪、胡少伟、李小鹏:《教育发展与课程革新:两岸四地的视域和经验》,港澳儿童教育国际协会2003年版。
[19]华国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现状及发展趋势》,载《教育研究》2003年第2期。
[20]1994年,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颁布了《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正式提出了“全纳教育”的概念。“全纳教育”是让每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遵循儿童自有的特性、能力和学习需要:在承认差异性的前提下制定教育制度和教学计划,使每个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够进入普通学校并同普通儿童一样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参见彭兴蓬、邓猛:《论全纳教育思想与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诉求》,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21]Pounl Zionts,Inclusion strategies for students with learning and behavior problems:Perspectives,experiences,and best practices.Austin,Tex.:Pro-Ed.1997.转引自彭兴蓬:《全纳教育的视角:残疾人的教育权利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22]彭兴蓬:《全纳教育的视角:残疾人的教育权利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23]Joumes M.Kauffman,Commentary:Today's special education and its messages for tomorrow,The Journal of Special Education,1999,32(4).转引自邓猛、景时:《从随班就读到同班就读:关于全纳教育本土化理论的思考》,载《中国特殊教育》2013年第8期。
[24]Colin Low.Pointof view-Is inclusiveisim possible.European journalof specialneeds education,1997(01).转引自彭兴蓬:《全纳教育的视角:残疾人的教育权利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25]邓猛、苏慧:《融合教育在中国的嫁接与再生成:基于社会文化视角的分析》,载《教育学报》2012年第1期。
[26]谢琼主编:《国际视角下的残疾人事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8]某些智力低下的人,如自闭症患者,如果从事简单重复的劳动工作,反而是非常胜任的。
[29]杨茹、邓猛:《融合教育背景下西方残疾学生家校合作的模式及启示》,载《现代特殊教育》2016年第12期。
[30][美]米基·英伯、泰尔·范·吉尔:《美国教育法》,李晓燕、申素平、陈蔚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31][美]米基·英伯、泰尔·范·吉尔:《美国教育法》,李晓燕、申素平、陈蔚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32]朱红民:《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功能泛化与回归》,载《中国教育学刊》2019年第7期。
[33]谢敬仁、钱丽霞、杨希洁、江小英:《国外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及其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启示》,载《中国特殊教育》2009年第6期。
[34]参见民间残障公益组织“一加一”2012年给联合国提交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实施情况》的报告。
[35]李庆良:《特殊教育行政与法规》,中国台湾地区心理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
[36]李庆良:《特殊教育行政与法规》,中国台湾地区心理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
[37]《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载国务院网站,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1401/t20140118_66612.htm l。
[38]彭兴蓬:《全纳教育的视角:残疾人的教育权利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39]又称为“部分时间的特殊教育班级”,这种资源教室设立在普通学校,只是部分时间为有特殊需要儿童开放,儿童在此得到补救教学、康复训练和心理咨询辅导。
[40]主要建立在特殊教育学校,指专为某一类特殊儿童设的资源教室,有特殊儿童专用的设备设施。
[41]与部分时间资源教室类似,但面向的是所有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不仅实施特殊教育,也包括康复训练和支持服务等。服务对象也较广,包括对普通教师提供特殊教育的专业支持和资源,同时还为家长和小区服务。参见许家成、周月霞主编:《资源教室的建设与运作》,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42]刘德华:《县域开展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载《中国特殊教育》2020年第6期。
[43]《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条。
[44]曲相霏:《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合理便利——考量基准与保障手段》,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
[45]《解读〈银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载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gzdpf.org.cn/Article/C2/20736.html。(www.xing528.com)
[46]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南华大学的社会学系招收了一名又聋又哑的女学生,学校并没有仅仅将招收该生作为工作的终点,而是为了使该名学生能够很好地融入校园生活、完成学业,为她提供了一系列的个性化服务。如给她配备专职教师、通过电脑为其提供课堂助理,在生活中为其提供各项无障碍设施及无障碍咨询、无障碍环境。这名学生最终顺利、高效完成了高等教育的学习任务,走上成才之路。苏峰山、黄美智:《从沟通之路到分享之旅:刘育玲的大学之道》,2014年残障、权利与正义年度大会论文集。
[47]王雁、范文静、张文秀、周丹:《学校融合氛围对教师融合教育素养的影响:教师能动性的中介作用》,载《中国特殊教育》2020年第8期。
[48]《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49]《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50]《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载国务院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7-07/28/content_5214071.htm。
[51]《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52]《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53]《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54]《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55]申仁洪:《融合教育背景下的特殊教育学校转型发展方向与路径》,载《现代特殊教育》2017年第10期。
[56]《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57]《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58]《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59]《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60]刘璞:《中国残障教育立法30年:轨迹、问题与方向》,载《残障权利研究》2015年第2期。
[61]国卉男、董奇:《终身教育视角下残障人士社会融合的瓶颈与突破》,载《终身教育研究》2019年第1期。
[62]《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载教育部全民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goschool.org.cn/xw/zcwj/2017-07-28/20065.html。
[63]《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载教育部全民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goschool.org.cn/xw/zcwj/2017-07-28/20065.html。
[64]《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载教育部全民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goschool.org.cn/xw/zcwj/2017-07-28/20065.html。
[65]《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载教育部全民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www.goschool.org.cn/xw/zcwj/2017-07-28/20065.html。
[66]《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答记者问》,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1707/t20170728_310276.html。
[67]Andrew S.Halpern,(1994).The Transition of Youth with Disablilities to Adult Life:A Position Statement of the Division on Career 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Career Development for Excepitoonal Individuals,17(2).转引自陈丽如:《特殊教育论题与趋势》,中国台湾地区心理出版社2011年版。
[68]陈久奎、阮李全:《特殊教育立法问题研究——人文关怀的视角》,载《中国特殊教育》2006年第6期。
[69]Laura Rothstein&Scott F.Johnson,Special Education Law.SAGE Publications,Inc.2010,87.
[70]Laura Rothstein&Scott F.Johnson,Special Education Law.SAGE Publications,Inc.2010,87.
[71]Laura Rothstein&Scott F.Johnson,Special Education Law.SAGE Publications,Inc.2010,36.
[72]Laura Rothstein&Scott F.Johnson,Special Education Law.SAGE Publications,Inc.2010,105.
[73]柳树森:《全纳教育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4]Laura Rothstein&Scott F.Johnson,Special Education Law.SAGE Publications,Inc.2010,63.
[75]Laura Rothstein&Scott F.Johnson,Special Education Law.SAGE Publications,Inc.2010,87.
[76]Laura Rothstein&Scott F.Johnson,Special Education Law.SAGE Publications,Inc.2010,78.
[77]王红霞、莫琳琳、牛爽爽:《融合教育学校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状况研究——基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调查》,载《中国特殊教育》2020年第7期。
[78]Laura Rothstein&Scott F.Johnson,Special Education Law.SAGE Publications,Inc.2010,98.
[79]陈丽如:《特殊教育论题与趋势》,中国台湾地区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
[80]陈丽如:《特殊教育论题与趋势》,中国台湾地区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
[81]秦婉、肖非:《美国学前融合教育发展概况、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现代特殊教育》2019年第11期。
[82]傅王倩、陆莎:《发达国家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研究——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为例》,载《现代特殊教育》2020年第9期。
[83]李艳、昝飞:《英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述评》,载《外国教育研究》2009年第7期。
[84]李庆良:《特殊教育行政与法规》,中国台湾地区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
[85]胡玉君、周丹:《论特殊教育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培养》,载《绥化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86]吴晓英、陈琪、赵丽娟:《特殊教育学校师资供给:问题、归因与对策》,载《绥化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87]赵德成:《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载《中国特殊教育》2013年第2期。
[88]蒋云尔主编:《特殊教育管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9]王晓晖:《三方合力助推特殊教育督导体系建设》,载《绥化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90]张欣、黄永秀:《新中国70年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发展:保障与督导》,载《现代特殊教育》2019年第18期。
[91]秦铭欢、赵斌、张燕:《我国台湾地区学前巡回指导的实践模式与启示》,载《现代特殊教育》2020年第4期。
[92]朱楠、王雁:《融合教育背景下特殊教育学校职能的转变》,载《中国特殊教育》2011年第12期。
[93]林开仪、汤剑文:《发挥特教指导中心功能,推进区域融合教育高质量发展——以广东省中山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为例》,载《现代特殊教育》2020年第3期。
[94]谈秀菁:《明确省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功能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载《现代特殊教育》2019年第7期。
[95]张悦歆、王蒙蒙、王雁、栗敬姗:《随班就读巡回指导工作现状及反思:巡回指导教师的视角》,载《基础教育》2019年第1期。
[96]朱楠、王雁:《融合教育背景下特殊教育学校职能的转变》,载《中国特殊教育》2011年第12期。
[97]蔺全丽:《英国特殊教育裁判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特殊教育》2018年第10期。
[98]俞林亚:《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推进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建设——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探索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度优势》,载《现代特殊教育》2020年第13期。
[99]郭楠楠:《试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建构与运行机制》,载《现代特殊教育》2017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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