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的目标无论多么庞大,必须通过教师才能得以实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的国家义务提出了要求:“为了确保实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聘用有资格以手语和(或)盲文教学的教师,包括残疾教师、各级教育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012年我国教育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建立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准入资格、专业标准制度。2014年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了加强特殊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但这些政策的理念需要法律给予回应。
在国际社会,很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改进提供了依据与保障。[82]例如在英国,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双证书制度,并规定教授听障、视障或多重障碍学生的教师必须取得国务秘书批准的针对这三类障碍的教师准入资格。准入资格的取得条件是:具备普通教师资格并进行培训后,在一年适用期满之后才能获得特殊教育的准入资格。同时英国对从事各类障碍学生教育的教师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了全面详细的要求。[83]美国不但建立了特殊教育资格制度,还通过立法建立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制度。美国《障碍者教育法》(IDEA)规定各州的资格认证标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参与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同时,美国规定了详尽的特殊教育人员培训制度。第一,规定了培育人员的范围种类与资格。规定特殊教育培育人员包括五类:特殊教育教师、普通教育教师、相关服务人员、早期疗育服务人员、特殊教育领导人员。法律对每类人员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对特殊教育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要求。第二,规定了特殊人员培训的行政管理事项。规定了州政府申请联邦政府的特殊教育补助款的必备条件是必须制定《特殊教育人员发展综合体系》(简称CSPD),同时规定了CSPD必须具备的要点。第三,对早期疗育服务人员的范围、授权的活动、资格证书、相关政策程序、人员训练或雇佣的步骤、服务人员的专业标准、助理人员的聘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对特殊教育人员培育条款进行规定。从授权活动的内容、师资培育补助款的申请、相关服务义务内容、培育目的、培育方案、津贴、特教人员培育后的标准、奖学金制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规定。[84]因此,建立有效详尽的特殊教育资格制度和培养、培训制度是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的关键。(www.xing528.com)
结合我国《教师法》及相关教育制度笔者建议如下:第一,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准入制度,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将特殊教育相关知识纳入普通教师资格考试内容中,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设定随班就读教师、康复类专业人员的岗位条件。并修改各种长期存在于我国各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规定中对残障人歧视的内容,破除限制有志于从教的高素质残障人担任教师的制度壁垒。第二,规定特殊教师培养、培训制度。面对我国特殊教师数量少的情况,一方面在高等学校增加特殊教育学院或设立相关专业,在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学校的师范类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特殊教育学校要与师范高校合作,利用高校优质的师资、教学科研设备和工具等资源优势,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理论培训、实践培训、教研培训等,形成以高等院校为核心,辐射和影响基层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实践基地的结构模式,促进特殊教育教师提升实践教学水平[85]。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师范类院校中引入特殊教育免费师范生制度,加大招生人数,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特殊教育教师,不仅对特殊学校的教师进行培训,同时对于普通学校的教师进行相应的特殊教育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目前我国设有特殊教育专业的高校大都过于关注师资需求和数量问题而忽视课程设置的实用性或不太重视培养学生未来专业发展的可持续性。[86]因此,应将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考核纳入考核中以应对融合教育的需求。对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有关康复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特殊教育理念的培训。第三,依托“国培计划”及网络培训项目开展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培养培训工作。建立并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建立数据库及联络网,汇集各类型的资源及相关信息,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多项服务,包括图书、教材及计算机教育软件;建立电子数据库分享网上教学资源;为教师制作教学软件提供多媒体器材;为特殊教育教师交流及分享教学经验提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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