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残障人教育模式在义务教育阶段主要采取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福利机构、康复机构及送教上门等教育形式。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1条的规定,残障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障儿童福利机构、残障儿童康复机构、普通小学学前班、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在义务教育阶段安置方式主要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三种形式。近年来,我国残障人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各级政府投入明显增加,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实现了人口30万以上的县单独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目标[37],但由于学校设立的原则及如何布局等问题缺乏规范,出现了学校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规定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原则,合理布局。政府为残障儿童或少年直接或间接提供实施特殊教育的公立学校或公立教育机构,建立多种方式的特殊教育班。应当明确各级主管机关以小班、小校为设立原则,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碍学生为优先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按照《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由地市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进行统筹。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多个校区,或者设立特殊教育班,力求残障人受教育的普及性。明确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类型,并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特殊教育领域,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确保城乡融合教育均衡发展。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据相关部门统计出适龄残障儿童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统一布局。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同时,针对人口分布状况,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进行调整,但不能将每个省、市、县设立了多少特殊教育学校作为政府政绩的衡量指标。
第二,加大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建设。《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有效地解决残障人接受融合教育的问题是残障人受教育权真正落实的关键。融合教育的理念不但需要普通学校尽最大可能地使残障人与非残障人在同一个环境下接受教育,更为重要的是要求普通学校必须配备相关的特殊教育教学设施,提供相关的特殊教育服务。其中普通学校能否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具有特殊教育能力的专业教师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如果普通教师不愿意承担教育的责任,残障人即使在普通教育系统接受教育也会被隔离”[38]。《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8条规定:“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专用教室。”《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随班就读是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在现阶段,首先需要加大并不断完善对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建设工作,通过建设资源班,尽可能地让更多的残障人进入普通学校,享受融合教育所带来的益处。目前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资源教室的种类,可以将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分为时间资源教室[39]、专门类型资源教室[40]、支持性资源教室[41]。建议采用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布式特殊资源班和巡回辅导班三种方式进行建设。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是学生全部时间于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部分学科可以实施跨班教学。分布式资源班是学生在普通班就读,部分时间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巡回辅导班是学生在家庭、机构或学校,由巡回辅导教师提供部分时间实施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指导意见也指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要加强对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普通学校的巡回指导、教师培训和质量评价,大力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和方法,为普通学校和家长提供科学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国家在设立资源教室的同时,应当进一步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和专业的教师,并提供相应的特殊教育教材、完善特殊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并设置有针对性的课程。(www.xing528.com)
第三,组织开展重度和多重残障儿童送教上门服务。大多数残障人有能力与非残障学生一起接受普通教育,一些精神或智力存在问题的孩子,可以要求其进入特殊学校。但是对于残障程度特别严重的儿童,国家则需要对其予以特别的帮助,为其提供送教上门的服务,这一点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中已经得到确认,《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7条也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政府应当制定送教上门的具体措施,为执行具体项措施提供依据与约束。《残疾人教育条例》第26条规定,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为接受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辅导和支持,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是并未对送教上门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频率、服务效果等加以明确,导致很多地区或者没有开展送教上门服务,或者只是“走形式”地完成任务。建议政府组织社区人员上门协调帮助基本生活服务,由地方政府有计划地安排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对无法参加学校教育活动的残障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也可以由政府出资,由残联或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委托社区聘请辖区内的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或者由政府出资向社会有资质的机构购买特殊教育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因地制宜构建多元化送教师资队伍,加强对送教师资的专业培训,尽早建立一支结构合理、能力出众的送教师资队伍,确保送教工作长期可持续发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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