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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特殊教育经费分配标准,实现资金合理分配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今社会,财政立法已成为规范行政机关资金给付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有必要明确特殊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量的最低投入比例,以规范行政机关教育资金的投入行为。[33]我国台湾地区对特殊教育的财政投入规定也逐步走向细致化。[34]我国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经费补助方式(表10)及经费的分配依据(表11),值得我们借鉴。

明确特殊教育经费分配标准,实现资金合理分配

教育作为利国利民的事业,没有充分的资金投入,无法真正地、有效地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利。通常情况下,残障学生的教育经费多于同年级的普通学生,而且残障学生因身体残障的种类不同,其所需的有形与无形的设备与资源投入程度也不同。充足的经费投入,是保障残障人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重要条件。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残障人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例,具有灵活性。但是如果缺乏最低经费比例标准的规定,教育经费的投入总量难以稳定,对整个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不利。当今社会,财政立法已成为规范行政机关资金给付行为的重要手段,因此有必要明确特殊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量的最低投入比例,以规范行政机关教育资金的投入行为。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将经费开支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省级人民政府,该条例第4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费用。”第4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但是,没有规定教育经费在不同教育领域分配比例。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法令和财政拨款的方式,从宏观上管理特殊教育。美国的特殊教育经费主要由联邦政府的拨款、州政府的补助款、地方学区向服务区人民征收财产税以及自筹财源、向私人企业或私人募捐等方式组成。2004年的《身心障碍教育法》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来源与额度、投入与使用作了详细的规定。法律规定了联邦向州提供补助经费的条款,还规定了资金补助款在州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分配比率。[33]我国台湾地区对特殊教育的财政投入规定也逐步走向细致化。其通过法律规定特殊教育资金分配比例的方法,有效地保障了残障人教育经费的落实。因此,建议在我国立法中可以规定特殊教育资金的投入比率和分配比例的相关制度,有效地保障残障人教育资金的分配。

第一,配置教育资源时应当发挥立法机关决策、行政机关主导的作用。应当依据财政立法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残障人教育经费投入的最低比率,明确残障人教育预算经费优先的原则,对残障人教育资金投入机制、资金分配标准、分配方法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的财政分配机制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划拨教育资金、分配教育资金具有约束力。可以在我国法律中专门规定残障人教育、科学、文化经费,在中央和地方不得小于相应预算总额的比例,来约束行政机关,促进其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依托教育资金补助制度对残障人教育经费进行合理分配。行政机关应当合理分配教育资金,实现教育财政的公平分配。教育财政的公平分配可以依据以下标准:(1)一般的平等对待。指对于条件相同者给予相同待遇,不因性别、身体状况、社会背景等因素在教育财政的投入过程和结果层面有差异待遇。(2)差别的平等对待。指对于条件不同者给予不同待遇,对处于不利地位者应补偿更多资源。(3)合理差别的平等对待。指教育财政的分配不得以不合理的因素作为差别对待的依据。因此,教育资源的分配,在残障人与非残障人之间应该遵循“合理差别的补偿原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拨款的同时,按照残障人的人数、地区及经济差异等问题,适时地调整投入的比率。首先依据在各市、县、乡的卫生部门、教育、民政和残联各部门建立的残障人数据库,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其次计算出接受特殊教育的残障人的数量,明确残障学生在各种教育机构所需的教育方案,计算每一种教育方案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需要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等);最后依据人员、单位、事项来划分资金,在此基础上采用固定金额加额外补助的计算方式,具体落实资金的分配义务。在完善经费补助的过程中,将经费的分配方案尽可能做到合理,充分发挥效用,同时合理配置残障学生的康复资源,包括资金、技术和人员等,进一步消除大中城市、小城镇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的差距,减少建设或缓建大而全的国家级、省级的特殊教育学校。[34]

我国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经费补助方式(表10)及经费的分配依据(表11),值得我们借鉴。(www.xing528.com)

表10:地方政府特殊教育经费补助方式[35]

表11:地方政府分配特殊教育经费的依据[36]

依据分配方案进行补助后,如果公立学校不能为某个残障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或者学校提供的教育对学生而言是不合适的,应当允许家长选择学校,但是否允许家长获得相应的补偿要规范。家长获得补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安置决定必须经过相关的组织机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作出,应当包括家长等相关主体参加。(2)决定所指定的公立学校不能提供免费合适的教育的原因不是学校单方面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家长才有权利获得补偿。当地的教育机构需要负责将该生所需的特殊教育资金和服务划拨给私立学校,或将已经划拨给公立学校的资金转移给私立学校。但如果由于个人偏好而自愿选择安置在私立学校的学生,教育行政机关不需要转移支付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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