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来源依据
首先,从客观性角度出发选取指标,以能够找到官方数据来源的指标为主,以便后期指标体系实际应用时的测算评估。例如,在“制度建设”下的宏观和具体制度就可在地方市政府或教育厅(局)网站查找,根据是否能找到目标文件进行分析测算。考虑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难免有纰漏,如果某一信息内容属于某一地方政府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或者公开不全面的,则数据可通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得。比如,“向社会公布督导检查结果”这一指标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1]和《教育督导条例》[22]规定的应公开的内容,因此在实际评估时可根据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对于那些在教育部网站、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教育年度公报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中已经公布的权威数据,在测算评估时则可直接拿来使用。
其次,在无法找到官方数据信息时应辅以实地走访、访谈、发放问卷等方式获取信息。例如,在评估某地方政府的“地方创新”指标时,因地方的创新措施通常具有地方特点,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创新措施的差异性和灵活性较大,只有通过实地走访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才能更好地开展评估,且某地在举措上、组织上等方面的创新往往体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很难在政府官网上查询到,此时主观数据的获取是非常有效的。但是为了保证获取数据的客观性、减少主观随意性,应尽可能地先收集客观数据,使每一指标都尽可能通过计分和计算的方式量化考核,在穷尽一切方法后仍无法获取客观数据时,再考虑收集主观数据。尽可能地保证指标均有法可依据、有据可查、有途径可测算。(www.xing528.com)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依据
对指标体系的构建依据不仅限于《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一部法规,而是兼顾其他相关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事实上该条例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调整范围也相对较窄,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套,为了较为全面地反映残障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状况,本书在重点关注《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同时考虑《宪法》《残疾人保障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残障人就业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督导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以中央和地方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标准(如2020年《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为支撑,参考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相关评估指标体系的指标设计理念,如《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等,仔细梳理组成了该评估指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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