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评估对象
依据我国《教育法》第14条[15]规定的教育领导管理体制的内容,省级政府负责统筹地方教育事业,县级以上政府分别具体管理不同教育阶段的教育工作。省级政府负责统筹发展地方各级教育事业,并具体管理高等教育工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基础教育。国内有关残障人受教育权问题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县域或市域内的残障人教育问题,通常考察县级政府的履职情况,这是因为研究者主要关注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问题,通常聚焦于考察特殊教育学校或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校的残障人教育问题,但是这种视角是不全面的。因为虽然应当首先保障和发展残障人义务教育,将保障义务的重心落在负责基础教育的县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但非义务教育阶段残障人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既是我国政府对残障人人权保障义务的题中之义,也是我国残障人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不应当被忽视。而且省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但直接管理区域内的高等教育工作,而且是统筹区域内残障人教育事业发展的首要责任人。县级政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大多是在落实省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决定,因此,从权力的来源和职责的划分角度来看,我们将省域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保障义务作为主要评估对象,考察省域内人民政府(包括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履职情况,可以全面观测省域内各个教育阶段残障人教育发展情况和保障效果。
(二)设计指标
在确定评估对象的基础上,把握指标设计的基本立场与原则,确定设立指标的方向。系统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政策文件和《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聋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为主要依据,参照教育部《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等教育发展指标、借鉴地方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研究经验,考虑便于获取官方统计数据(如《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教育部《教育年度统计报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残疾人统计数据库等)等因素,确定一、二级指标。在一、二级指标的大框架下,以推进融合教育为目标,围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选取三级指标,形成评估指标体系初步模型。(www.xing528.com)
(三)德尔菲法校正指标和设置权重
为了保证评估选取专家的全面性和权威性,本研究专门邀请残障人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专家进行问卷调查,包括国内外高校研究残障人权益保障的法学专家、研究特殊教育理论的教育学专家和致力于推动中国残障人权益发展实践的一线专家共19名参与指标的设计[16],共进行了两轮专家调查问卷并收集反馈情况,两轮问卷的回收率均为100%。第一轮问卷发放目的在于请求专家们对指标体系合理性进行探讨,专家们在肯定了本研究的重要性的基础上,针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指标体系的缺失部分提出了意见,我们根据回收的第一轮评估指标体系的问卷结果以及专家意见,仔细分析指标内在关系,对指标选取进行筛查比对,修正完成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之后发放了第二轮评估指标体系问卷,用于调查专家组对于各项指标赋予的权重,并根据二轮问卷结果计算权重分布,最终形成了各级指标权重的赋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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