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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立场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全国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评估地方政府对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状况,既可以考察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也可以反映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现状,还可以考察地方政府履行义务的情况。残障人受教育过程中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都是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有效实现不可或缺的。本研究在构建指标体系时,不仅设计了实体性权利指标,还设置了程序性权利指标,如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解决的及时性等。

构建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立场及优化策略

(一)核心目标:推进融合教育

融合教育理念在美国“一体化”运动的影响下逐渐成为国际特殊教育的普遍共识。它反对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将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相隔离,而强调非隔离的环境,使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紧密结合为一个系统。[6]该理念对于促进残障人平等受教育权,使其在今后能够更好地参与、融入社会,实现个人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西方融合教育理念自从传入我国之日起就逐渐被我国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所接受,渗透于特殊教育的各个方面,体现在我国多部特殊教育法规、政策中。[7]不难看出,西方融合教育理念与我国特殊教育实际情况相结合主要表现为身心障碍儿童的随班就读制度,随班就读也是我国现阶段身心障碍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8],它在提高残障儿童入学率方面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果。但是目前我国实践部门开展的随班就读制度只达到了融合教育的浅层次的形式要求,随班就读不是简单把残障儿童放进普通班里的“随班就座”[9],融合教育理念实质上是一种促进正常儿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共同发展的教育思想,发展真正的融合教育,需要有一个全面的有力的支持系统。[10]实现融合教育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和残障儿童家庭的全方位配合,不仅仅是物理环境上的“非隔离”,建立并有效使用资源教室、培养专业的实施融合教育的教师队伍、给残障人提供符合其身心发展状况的个性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内容、在教育系统内部给他们提供合理便利措施、健全残障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入学前评估工作机制等支持保障条件是当务之急。因此,本研究在设计指标时将推进融合教育理念全面纳入指标体系,既考察融合教育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为接受融合教育的残疾学生调整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或教具”,也考察融合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系,如“招收5名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立资源教室的比率”“对从事融合教育的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绩效奖励方面适当倾斜制度”“将融合教育知识纳入普通学校教师培训计划的比率”等。

(二)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国家是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最重要的义务主体。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途径践行保障义务。通过立法将国家义务在中央与地方纵向分配、在各部门之间横向分配。全国性法律法规政策是各级政府履行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中落实残障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义务。依据全国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评估地方政府对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状况,既可以考察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也可以反映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现状,还可以考察地方政府履行义务的情况。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层面全面考量地方政府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可以促进地方政府积极履行义务,也有利于发现法律法规政策的不足之处。所以,课题组选取指标时坚持以法律法规的条文规范内容、政策标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为主要依据,并对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法规范分析,综合考量宪法、法律、部门规章以及政策之间的关系,梳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重叠、交叉等问题,确保残障人教育规范在实践层面落实的一致性。

(三)逻辑主线:权利与义务对应,实体与程序并重(www.xing528.com)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彼此处于相对方。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义务总是根据权利的要求来设置,即为同一种类型的权利实现设置相应的义务。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有对应关系,残障人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政府则有保障残障人实现该权利的义务。残障人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国家作为社会权利的代理者,承担尽其资源能力,尊重和确保权利实现的义务[11]。权利首先是个体而不是集体的概念[12],本指标体系的设计运用法学学科的规范分析法,厘清残障人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以保障残障人的受教育权利为核心,着眼于现实中每一个渴望得到良好教育的残障人个体的权益实现情况,观测地方政府义务履行与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状况之间的关系,评估地方政府义务履行情况。

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实现的重要手段,它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在行政程序中程序正义的价值尤其不应被忽视,因为行政部门在收集信息和作出决定时也存在着大量的程序问题,它们在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日常生活方面的程度和范围甚至更加广泛和剧烈。不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政府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残障人受教育过程中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都是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有效实现不可或缺的。残障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容易被忽视,他们在获得和享有教育资源时,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个体权益易被侵害。因此保障残障人在受教育过程中的实体性权利的同时,不能忽视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的程序性权利,我国法律缺少对残障人受教育过程中各程序的具体规定,给实践中的具体执行带来一些困难。[13]例如,权利受损后的救济程序等。本研究在构建指标体系时,不仅设计了实体性权利指标,还设置了程序性权利指标,如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解决的及时性等。

(四)指标选取的原则:主观与客观相结合

客观性是指指标数据的获取是通过对统计部门所发布的统计报表进行全面统计而得到的数据,是对客观存在的调查统计。在指标构建过程中,笔者努力使评估数据来源以能够找到的官方数据信息为主,综合考量了教育部、残疾人联合会以及中国教育年鉴、中国教育经费年鉴等多种权威数据资源,最大限度地使数据具备客观性。主观性则是通过问卷调查对个人的主观感受进行收集和汇总,根据汇总结果来分析指标相互之间的关系。客观性原则有利于对不同区域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更加科学、准确、低成本。但就残障人教育领域本身来说,注重主观性原则能直接反映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以及人们的直观感受。因此,要在构建过程中注意主观与客观的结合。[14]因此,课题组在设计指标时辅以实地走访、访谈、发放问卷等方式获取信息,尽可能地全面反映某省域内特殊教育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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