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发布了一些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如《教育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等。但这些大多是用于教育综合性评估,无法满足残障人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2019年始,以推进教育立法评估为契机,一些省份对2017年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建立了相关的评估指标。但笔者认为这些评估指标评估现状多,考察具体制度不足;评估县级政府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指标多,对省域内残障人接受高等教育和其他非义务教育的较少;对政府的督导评估显得不足,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理念、政府问责和行政救济等很少涉及;重视残障人实体权利是否落实,轻视权利救济程序保障意识。基于以上,本研究以促进残障人事业发展、政府依法行政,积极履行义务为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运用法释义学方法,厘清政府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的法定义务,参考借鉴地方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及相关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建构政府履行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义务评估指标体系。
早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提出了“特教特办,让残疾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重要指示。[5]残障人教育的特殊性在于残障学生不仅需要在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学习知识和提升自身素养,还需要康复机构、康复设施、医院和残障人家庭的紧密配合,是否有足够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足够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足够数额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融合教育规模和特殊教育质量是否满足现实中大量的残障人教育需求等一系列问题均无法被现有的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的指标内容所涵盖。在我国残障人受教育状况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在国际社会人权保障的要求下,在国内残障人教育扶贫的任务下,我们需要制定专门用来考察政府履行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义务情况的评估指标。尽快将以上影响残障人教育发展的突出因素和重点领域转化为各项具体指标,建立起残障人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对各地政府的残障人教育工作开展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以不断巩固和完善各地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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