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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给付义务落实不佳,具体执行依据匮乏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依法行政”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规则,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则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行为缺乏约束、行政机关既容易不作为又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缺乏对行政部门在经费发放比率、学校布局依据等行为的约束,因此,国家给付义务的实际履行状况不佳。通过细致地规定其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明确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对依法行政理念的回应。

国家给付义务落实不佳,具体执行依据匮乏

行政机关是落实国家给付义务的主要执行者,是提高残障人的受教育质量、受教育程度的主要义务机关。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残障人事业保障支持力度,残障人教育事业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随着人权保障思想的深入,依法治国理念的兴起,法律特殊教育资金发放、特殊学校建设障碍设施建设等事项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依法行政”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规则,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则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行为缺乏约束、行政机关既容易不作为又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尤其是由于我国地方经济、文化制度发展不均衡,情况差异大,更需要有关的行政机关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完善各项具体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各级政府的给付义务都作出了专门规定,授权政府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方法及行为规范作出具体规定。但地方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例如,我国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主要依据“方案”“政策”“计划”等实施,其形式以行政命令居多,缺乏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因此经费多寡、分配数量、监督措施都存在不确定性,造成了分布不均、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再如,我国虽然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合理便利原则;规定了不得拒绝学生入学申请,但是没有规定最小受限制原则;规定了政府分配资金,但是没有规定最低的分配比率与规则;规定了政府发放补助资金,但缺乏明确的分配依据。因此,现实中,一方面政府的具体给付行为缺乏依据,另一方面大量的政府自由裁量行为容易导致执行行为的随意性。而且现行法律责任条款过于简单,导致政府的行为缺乏事前的拘束。对政府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后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即使有违法责任的规定,但是违法成本负担过小。我国法律缺乏对行政部门在经费发放比率、学校布局依据等行为的约束,因此,国家给付义务的实际履行状况不佳。(www.xing528.com)

在法治政府的背景下,法律制度是确保行政机关运行的关键和核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国家教育制度的合理建构、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之关键是合理定位行政机关的角色和功能。通过细致地规定其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明确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对依法行政理念的回应。法律需要对不同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对象之间、权力与责任之间予以明确的规定。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建设,在规范主体之间划清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效促进残障人受教育权的落实与推进。如果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建设缺位或者错位,则政府行为的边界不明确,无法保障各项给付行为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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