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体制是影响和制约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合理顺畅的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各项教育制度的开展,有利于教育事业的良性运行,从而最终保障受教育者的各项权益。我国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残障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残疾人联合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残障人教育管理体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特殊学校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现今我国残障人事务的主管机关为民政部、教育部和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民政部主要管理残障人社会福利工作,而教育部主管特殊教育工作,教育部在基础教育司下设特殊教育处,主要负责特殊教育的相关事宜。教育部协调各单位管理残障人教育工作,主要涉及基础教育工作,其他教育阶段的工作分散在各司处。2006年,在原来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2006年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基础之上成立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国务委员担任主任,由有关部委的一位副部长担任副主任,主要协调跨部门间的残障人保障工作。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了残疾人联合会。例如,残障人的数据统计工作、福利发放工作等都由残联负责。但是现实中残联设立的特殊学校由残联管理,这和教育部管理特殊学校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由于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及经费等问题,使相同的特殊学校因为不同的隶属关系,在经费、补贴政策上存在差异,因此形成了多头管理的问题。(www.xing528.com)
其次,相关监督制度缺失。我国于1988年在北京各类障碍者团体联合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残联),它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障人及其亲友和残障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障人的统一组织。中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障人共同利益为残障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障人事业。[39]尤其是地方残联的组织深入基层社区,协助提供地方残障人福利,并督促政府对残障人加强保障工作。中残联自成立以来,在残障人家庭的经济照顾、残障学童的发现及教育经费补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规定残障人事业管理部门是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但却让中残联承接很多官方的事务,如承接民政部、地方政府民政厅(局)的业务,包括核发残疾证、发放经费、补助分配、发放辅具、发掘服务、就业服务等。对中残联的经费发放及其他工作不能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体制进行管理,却让作为民间团体的中残联承担了太多的政府管理职能。残联拥有庞大经费补助的权力与残障人认证的权利,掌握大量的补助经费,承接政府工作中有关残障人的就业、扶贫、教育等具体业务,其亦官亦民属性的合理性也值得关注。因为其民间团体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势必造成政府、民意机关的监督不力,对其整体运作与监督容易产生漏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