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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质量亟待改善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各国必须实施融合教育,随班就读制度在我国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融合教育制度。由于普通学校的教师缺乏特殊教育专业能力,教师在随班生的学业评价、潜能提升工作上存在诸多困难。但是由于送教上门制度不健全,送教的人员、送教方式、教育内容等规定不足,送教上门教育的数量有限。这些现象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理念及《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规定的融合教育理念相去甚远。

义务教育质量亟待改善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被鉴定为盲、聋、弱智的三类学生可以在专门为他们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内接受教育。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社会提出的“回归主流”思想,为了解决残障人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我国开始尝试在普通学校接收残障儿童,这被我们称为“随班就读”制度。随班就读制度发展这么多年,我国随班就读的残障儿童数量不断增加,从2001年起,我国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障学生占在校残障学生总数的比例一直都稳定在60%以上,2013年残障学生在校人数为36.8万人,其中大约20万的学生(近52%)是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11]可以说,目前在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成为残障人接受教育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的随班就读制度是一种具有“淘汰理念”的选择制度,即普通学校只招收能够适应普通教育的残障儿童入学,其他的残障人仍被排除在普通教育体系之外,有一部分学生可以进入特殊学校或特殊班级接受教育,但是仍有较多的残障儿童并未获得应有的教育。加之实施随班就读制度的普通学校并未根本改变其教学评价机制、教学理念及教学方法,因此,部分随班就读学生的受教育质量是低下的。

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各国必须实施融合教育,随班就读制度在我国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融合教育制度。但是,我国的随班就读制度仅解决了残障儿童形式融合的问题,实质的教育落实效果并不尽如人意。2012年,民间非政府的残障人权益组织“一加一”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中指出,融合教育在我国发展缓慢,在北京、上海大城市普通学校就读的残障学生,很难获得足够的教育支持。很多残障儿童虽然依据“随班就读”制度进入了普通学校,但该类学校并未为其提供合适的特殊教育配套服务,残障儿童在表面上似乎是融合了,而实际上供给学生的可能是一个“物理与心理环境限制重重”而非“最少受限制”的环境。[12]

残障人教育保障水平决定残障人教育的质量。以随班就读教育为例,残障学生的随班就读制度是否有效,教育质量如何,是否真正实现了融合教育,关键要看学校在班级设置、师资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帮助残障学生开发了潜能、获得了尊重,是否实现了个性化发展的目标,否则,随班就读就会流于形式,变成随班就座、随班混读。[13]由于普通学校缺乏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学设备或技能,更为重要的是融合教育的理念并未深入地改变学校的管理制度及教师、学生家长的理念,因此,现实中“随班就读”往往变为了“随班就座”“随班混读”。

由于普通学校的教师缺乏特殊教育专业能力,教师在随班生的学业评价、潜能提升工作上存在诸多困难。有些随班就读的学生,在教学活动和班级生活中常常处于“游离状态”,很难真正融入普通学生之中,导致融合教育效果不佳。有些普通学校虽然建立了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硬件设备比较齐全,但是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很多教学仪器、设备被闲置。(www.xing528.com)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特殊教育学校,很多教师没有特殊教育专业背景,缺乏特殊教育经验,他们参加专业培训的机会相对少,因此,教育教学活动专业性低,针对性差,一些学校的课堂教学“做样子、走过场”,教育质量堪忧。

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保障程度低。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对无法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但是由于送教上门制度不健全,送教的人员、送教方式、教育内容等规定不足,送教上门教育的数量有限。2015年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期评估特殊教育专题评估报告》中,专家指出,我国自闭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堪忧。[14]

残障人在普通学校的教育中容易受到非残障学生及其家长在观念上的排斥,造成了部分学生在普通学校接受几年教育后,因为教育条件及文化环境等因素又回到特殊学校就读的现象。这些现象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理念及《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规定的融合教育理念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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