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高度重视残障人教育问题,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残障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尤其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残障人教育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入学率显著增长,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提高,融合教育比重加大,特教教师队伍不断壮大。但是残障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2016年,我国31个省的生师比,平均值为10.4,其中最小值是辽宁省4.41,最大值是青海省23.1,两者相差近5倍。[1]义务教育质量不高,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地区或牧区,残障人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水平不高,受教育普及水平偏低,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匮乏,教育保障水平低,康复、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满足残障人的需求。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有待提高,在随班就读教育中,由于普通学校的教师缺乏特殊教育专业能力,教师在随班生的学业评价、潜能提升工作上存在诸多困难。有些随班就读的学生,在教学活动和班级生活中常常处于“游离状态”,很难真正融入普通学生之中,导致教育效果不佳。有些普通学校虽然建立了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硬件设备很齐全,但是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很多教学仪器、设备被闲置。[2]非义务教育发展缓慢。例如,2012年至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残障人进入高级中等教育(包含普通高中和初级职业中学)的比例基本维持在30%左右,而非残障人进入高级中等教育(包含普通高中和初级职业中学)的比例基本保持在85%以上。[3]2016年,残障人高考录取率为67.25%,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已经达到高考分数线的残障考生,没有被高校录取。[4]
以上现状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经济实力差,综合国力不强,无暇顾及残障人教育的问题。近年来,残障人教育发展速度加快,但是由于起步晚,所以整体发展状况仍不高。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残障人教育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残障人教育法律制度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与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及广大残障人接受教育的强烈愿望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对推动残障人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有限。通观我国现有的残障人教育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对残障人平等受教育权、教育经费保障制度、个别化教育制度、无障碍设施等问题都有规定,但是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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