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既是国际人权保障的重要议题,也是提高教育水平的重要突破点。2013年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和国际商定发展目标:直至2015年及其后兼顾残疾问题的发展议程》要求各缔约国必须完善立法、监管和政策框架及机制,加强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将国际承诺转化为国内措施。为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残障人教育立法问题备受关注。之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要求相关部门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2013年,教育部启动了《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改工作,于2017年颁布了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新条例是对1994年的旧条例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新条例确立了融合教育的原则,强调保障残障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入学零拒绝的制度,努力实现残障人教育的全覆盖。它强调关心和支持残障人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共同职责,它建立了残障儿童入学登记制度,残障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度,入学争议解决制度,个别化教育制度,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制度,与保育、康复相结合的残障儿童学前教育制度,特殊教育教师制度,残障人教育投入保障制度,残障学生资助制度,参加高考的合理便利制度。新条例取消了与《残疾人权利公约》不一致的条文,比较合理地平衡了特殊教育学校和融合教育的关系,规定了对侵犯残障人教育权利的救济措施,从而为细化和完善中国残障人教育法律体系,促进全社会树立融合观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次修订不仅在我国残障人教育发展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对整个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教育发展理念和思路的变革都有重要意义。[4]2012年,国家发布《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以下简称《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将“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与“提高普及水平”和“加强条件保障”并列作为三大重点任务。2016年《一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顺利完成任务,2012年至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从原有的1853所增加到2080所,增加了227所,增长了12.3%。2012年至2016年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数量增长较快。截至2016年,全国三类(视力、听力、智力)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已经达到90%以上。[5]为巩固前期成果,全面提高残障人的教育质量,2017年,国家出台《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明确了残障人教育保障事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具体保障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增强,国家通过增加教育资金等方式逐渐加大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保障力度,逐步完善残障人权益保障制度,残障保障理念也由“救济安养”向追求“平等、参与、共享”为目标的理念转变。国家已成为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主导者和责任人,国家立法逐步完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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