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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尊重的相关内容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国家应特别强调国家对公民选择权的尊重。因此国家的尊重义务应当是对残障人依照自己意愿选择教育权利的尊重。因此国家的尊重义务要求任何主体不得侵犯残障人教育的选择权利,包括禁止国家各机关对残障人受教育选择权的直接侵害、禁止其他社会团体、个人对残障人教育选择权利的间接侵犯。

国家义务尊重的相关内容优化

防御权功能主要体现的是对他人干涉的排除,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个人的自由免受公权力非法干预,以创设人民的“自由空间”。防御权功能是以保护自由权为核心产生的功能。自由权是个人免受外在人为干预而行动的自由。只有国家尊重权利才能保障个人自由的空间,才能体现个人的自由。为了实现残障人的教育自由,首先应当保障残障人教育选择的权利。因为自由首先体现为一种按照自我意志选择的权利。选择权是现代民主政治自由的主要表现,因为只有具备了选择的权利才能自由地表达自我的意志,实现自由。在现代国家应特别强调国家对公民选择权的尊重。

尊重残障人受教育选择权就是要考虑残障人在教育中的感受,让其参与国家、社会、学校的民主生活,发表自己的意见。我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其中,“根据身心特性和需要”就是指国家在实施教育制度及教育活动中,应当尊重残障人的身心特性,尊重残障人的特殊需要,采取相应的教育方式。不武断地将教育制度强加于残障人,尊重残障人的自我感受与自我选择。残障人的教育特殊需求决定了国家、学校和家长应给予残障人教育选择的机会。忽视残障人的感受,剥夺其选择权利或不赋予其选择权利都会对残障人的人格完善及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因此国家的尊重义务应当是对残障人依照自己意愿选择教育权利的尊重。

不论残障人是否能够亲自实施教育选择权,国家都不能剥夺该权利。残障人教育选择权可以由残障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为实现。因此,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完备的程序保障残障人及其监护人教育选择权的实现。当监护人的教育选择权利受到侵犯或权利享有者认为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提供相应的救济制度为权利主体提供救济途径。国家必须尊重残障人及其监护人在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选择的权利,同时国家还需要自我克制不实施侵害行为,并通过立法规定残障人教育选择的权利,防止第三人对残障人教育选择权利的侵害。因此国家的尊重义务要求任何主体不得侵犯残障人教育的选择权利,包括禁止国家各机关对残障人受教育选择权的直接侵害、禁止其他社会团体、个人对残障人教育选择权利的间接侵犯。国家无正当理由不能剥夺残障人教育选择的权利;禁止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对教育权利作出不当限制。(www.xing528.com)

尊重教育选择权也应当有范围或界限。选择的权利并不能超越法律所设定的基本要求。即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利益。例如,国家有尊重残障人家长及其监护人代为选择学校的自由,如果国家在提供了合理的制度及在民主协商机制后,经过专业人员作出决定,而家长及监护人仍然不依照决议执行教育安置等事项,有权机关可以先予执行。如果残障人的受教育选择权利已经影响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则有权机关可以暂时剥夺其权利。例如,学校可以对违反纪律的残障学生实施惩戒、处分直至开除。

因此,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国家尊重义务,一方面是指国家对残障人人格的尊重,在教育领域及其他领域禁止基于残障的歧视,另一方面是指国家不得对残障人受教育选择权进行干涉,这种不得干涉是指国家的消极不作为,同时国家还应当通过积极的立法活动保障残障人受教育选择权免予第三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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