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公民在平等基础上达成的政治契约,每一位公民都有平等享有国家提供的资源、条件的资格。因此,受益权功能要求国家为了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提供一定的给付。国家必须提供实现基本权利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等,因此国家应当履行给付义务。
在现代福利国家下,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的约束下,要实现残障人受教育权,国家必须为残障人接受教育提供各种给付。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必须要求国家积极投入残障人的教育事业。残障人需要在社会中有尊严地生活,需要享有一般人应当享有的起码的生活标准。没有对残障人的教育,残障人无法读写或识字,残障人更无法接受职业培训,无法生活、无法表达、无法参与。在这种状况下,残障人只能活在自己的世界,无法参与社会生活,也就无法达到人作为社会人的最低的生活标准。因此,对国家的给付义务就是要求国家提供帮助以维持残障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最低标准,实现基本的社会正义。
国家给付义务是国家为公民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例如,国家提供残障人教育场所、设施、教学设备,投入并合理分配特殊教育资金,提供无障碍设施,为残障人提供符合身心状况的教育等。我国《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义务,国家举办或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举办学校的义务,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的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宪法》第45条规定了国家有帮助残障人接受教育的义务。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规定了国家保障残障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有提供免费教科书,给予生活费等费用补助的义务;有按照规定给予资助的义务。《教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了国家有扶持和发展残障人教育事业的义务。《教育法》第39条规定了国家根据残障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提供教育的义务,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义务,保障残障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19条规定了政府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及建设相应场所和设施的义务。第31条第3款规定了国家对特殊教育教师提供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的义务。第43条规定了就读于特殊学校或特殊班级的残障人人均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学生标准的义务。《职业教育法》第7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扶持残障人职业教育的义务。《高等教育法》第9条第3款规定了高等学校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障学生入学,不得非法拒绝的义务。这些都是国家给付义务的体现。(www.xing528.com)
国家给付义务与受益权功能下的残障人受教育权利内容一一对应。残障人平等受教育权对应国家平等对待的义务;残障人教育保障补助权对应国家对特殊教育资金的合理分配义务和补助义务;残障人入学请求权及个别化教育权对应国家保障残障人依法享有入学资格以及提供个别化教育的义务。要求无障碍教育环境对应国家建设或改造无障碍建筑设施、提供无障碍教育设施、无障碍教育环境等义务。残障人有受合适教育的权利对应国家为残障人提供符合身心状况的教育的义务。必要教育设施的创设请求权对应国家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资源教室以及发展融合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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