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具有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它可以形成权利的价值取向,可以要求国家建立实现受教育权的基本秩序。残障人受教育权作为特殊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具有要求保护残障人免受侵害,及以一切可能的手段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实现的功能。这种功能要求所有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必须以宪法规定的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内涵及价值为依据和准则,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应当依据宪法的原则来作为或不作为,不得超越宪法的规定。残障人作为弱势群体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需要国家通过一些特别的制度和程序或设立特别的组织来保障其受教育权的顺利实现。例如,建立制度性保障、程序保障及组织保障,包括国家监督制度、学校自治制度、国家制定教育计划、课程标准、教科书审定、师资培训等制度,还包括残障人教育鉴定、评估、转衔、个别化教育制度,也包括国家建立专门的保障组织管理残障人教育工作。因此,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下的残障人受教育权内容是要求国家建立各项保障制度、保障程序、保障组织等有效措施来实现残障人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核心,即学生的自我实现权。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要求特殊教育的课程评量标准、教育计划、教学材料编制以及师资培育等制度都应以残障学生自我实现为核心。课程的标准应以有利于学生人格自由开展为导向,对于涉及学生精神思想、世界观养成有关的课程应坚持法律保留的原则,防止对学生自我实现权的侵害。对于不同障碍类别的学生应进行多元的课程评量,以满足残障学生的教育需求,且障碍类别的鉴定仅用于确定学生是否为特殊教育对象以及学生的特殊需求,并不能决定特殊教育的内容。各阶段的学校应针对不同的残障学生拟订不同的教育计划,即个别化教育计划,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学校以团队合作的方式,整合家长、教师以及专业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从而确保学生能得到个性化、适合的服务。在掌握学生需求的情况下,同一种教学活动及教材设计必须有多层次的目标,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同时残障学生在使用教材时,通常需要相关的辅助器具,对于残障学生的辅助器具及相关支持服务应有主管部门作出明确规定。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及专业性的特点要求,国家需要针对不同障别的学生,进行不同种类的师资培育。(www.xing528.com)
制度的实施,必然依赖组织与程序的保障。在特殊教育方面表现为学生父母代表组织的参与学校自治程序与特殊教育学校专业团队的建立。为落实父母教育权的行使,由学生父母推举出代表,参加学校涉及学生自身发展的教育决定的组织与程序,通过学校与家长的合作与配合,在家校互相沟通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的人格自由发展。学校应组成教师、家长与专业工作者于一体的专业团队,按照个别化教育的需求,针对不同的学生,制定科学、适合的教育策略,从而推动特殊教育的精致化、创新化发展。除此之外,当残障人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应得以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以救济其权利。因此,特殊教育制度必须建构一套权利救济的组织与程序保障,当对学生的鉴定、安置决定不正确,或残障学生的权利因学校决定受到侵害时,应赋予学生及其家长提起申诉或诉讼的权利,作为残障人受教育权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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