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家平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教育领域的社会平等

国家平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教育领域的社会平等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国家理念下,国家平等地保障公民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国家应当为人民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国家有义务消除公民在经济上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形式的平等要求国家应当在各方面平等的对待公民。只有国家承担制定合理制度、合理分配资源的义务才能实现教育领域的平等。否则残障人无法顺利地、真正地、平等地实现受教育权。在实质的教育实践上,要求国家为残障人与普通人提供均等机会、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平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教育领域的社会平等

在现代国家理念下,国家平等地保障公民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国家应当为人民建立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国家有义务消除公民在经济上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在人权保障的价值秩序下,组成社会的公民享有不受国家公权力任意侵害的各种自由权以自由发展其人格,并应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对待。随着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的凸显,国家从单纯消极地确保个人自由不受侵害,转而追求社会正义与安全,照顾社会中的弱者。国家为实现人的自由与尊严,负有积极的给付义务,通过公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改变社会既有的不平等。

平等分为形式的平等与实质的平等。形式的平等要求国家应当在各方面平等的对待公民。国家将社会财富平等合理分配,通过福利措施照顾公民、解决公民生活中的问题,如国家对公民教育就业医疗、社会服务等权利的基本保障。[74]平等还应当包含实质平等,国家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给予合理差别的帮助就是实质平等的要求。教育是一种社会的公共产品,任何人不能独自所有,教育影响并制约个人参与社会平等竞争的机会,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而言,都有要求获得一定教育资源的权利。教育资源并非无限丰富,它的有限性、短缺性决定了国家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而且只有通过国家公正地分配教育资源,才能够有效地实现教育的平等。只有国家承担制定合理制度、合理分配资源的义务才能实现教育领域的平等。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既需要公民自身的努力付出,也需要父母、社会、国家提供积极的保障条件。但是对于残障人来说,由于其自身残障的影响和外界的阻碍,相对于健全人而言,残障人在社会生活与实践中更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数的残障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都面临着因缺乏机会而导致不利地位的困境。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认为:包括残障人在内的弱势者之所以陷入贫困和不利境地,是由于他们失去或被剥夺了发展的能力或机会[75]。要真正地实现教育的公平,实现国家的平等,需要国家在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上承担主导作用。[76]为了真正地实现残障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应成为发展残障人教育事业的主导者和重要责任人。否则残障人无法顺利地、真正地、平等地实现受教育权。在实质的教育实践上,要求国家为残障人与普通人提供均等机会、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形式的教育实践上,要求国家为残障人提供适宜的校园环境,设立无障碍设施,尽量减少残障人受教育的环境障碍,从而保障残障人顺利完成学业,得到自我实现

【注释】

[1]张福娟、马红英、杜晓新主编:《特殊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张福娟、马红英、杜晓新主编:《特殊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4]彭兴蓬:《全纳教育的视角:残疾人的教育权利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5]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6]陈久奎、阮李全:《特殊教育立法问题研究——人文关怀的视角》,载《中国特殊教育》2006年第6期。

[7][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8]《儿童权利宣言》第5条规定:“身心或处于社会地位不正常的儿童应根据其特殊情况的需要给予特别的治疗、教育和照料。”

[9][澳]道格拉斯·霍奇森:《受教育人权》,申素平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10]在《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有保障受教育权的重要依据,但不具有普遍性。

[11]Center for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2001.Human Rights Fact Sheet No.16(Rev.l)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R].G E.01-83227-November 2001-1000.

[12]John Daniel,Nigel Hartley(edited),Academic freedom 3,World University Service,1995,p.6(Foreword).转引自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13]例如,日本宪法》第26条规定的所有国民根据能力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第23条规定了学术自由、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禁止国家及国家机关的宗教教育,从而形成广义受教育权的内容。[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例如,《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1981年)第19条第10款规定了所有人都享有受教育权后,又规定“父母有优先教育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

[15]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第7条(教育)之下,包括“整个教育体制受国家的监督”“儿童宗教教育决定权”“宗教教育”“设立私立学校的权利”等六方面内容。温辉:《宪法与教育——国家教育权研究纲要》,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

[16]例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43条(受教育和教育的自由)第1款中规定:“受教育和教育的自由受到保障。”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

[1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18]蔡志方:《从教育基本权,论特殊教育制度——以台湾法制为中心》,载《第三届两岸三地行政法研讨会论文集》。

[19]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秦惠民:《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2]Lindahl,The Right to Education in a Globalized World.Journal of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Education,Vol.10 No.1spring.2006.

[23]Lindahl,The Right to Education in a Globalized World.Journal of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Education,Vol.10 No.1spring.2006.

[24]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2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6]郭燕销:《受教育权的国家积极义务研究》,广州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27]彭兴蓬:《全纳教育的视角:残疾人的教育权利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28]杨柳:《美国残疾人教育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29][美]霍华德·加德纳:《多元智能》,沈致隆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30][美]霍华德·加德纳:《多元智能》,沈致隆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31]杨柳:《美国残疾人教育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32]一加一公益组织:《2014十大残障人物》,有人杂志社2014年版。

[33][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4][澳]布莱恩·克里腾登:《父母、国家与教育权》,秦惠民等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35]苏颖怡:《教育公平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教育权利的分析》,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36]郝文武:《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相互促进的关系状态和基本意义》,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37]石中英:《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与社会意义》,载《中国教育学刊》2008年第3期。(www.xing528.com)

[38][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9][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40]褚宏启、杨海燕:《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载《教育研究》2008年第1期。

[41]石中英:《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与社会意义》,载《中国教育学刊》2008年第3期。

[42]Douglas Hodgson,The Human Right to Education,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8.

[43]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4][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5]龚向和:《论受教育权的本质》,载《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4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著:《为了21世纪的教育:问题与展望》,王晓辉、赵中建等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47][美]杰克·肖可夫、黛博拉·菲利普斯:《从神经细胞到社会成员:儿童早期发展的科学》,方俊明、李伟亚译,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8]陈云英:《随班就读的课堂教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年版。

[49]汪海萍:《论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中国特殊教育》2007年第7期。

[50]国际劳工组织:《残疾和减少贫穷战略》,转引自《为残疾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其他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秘书长的报告》,https://undocs.org/zh/A/67/211。

[5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与现代社会学》,文军、赵勇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52]王利明、马玉娥、安守廉主编:《残疾人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

[53]郭燕销:《受教育权的国家积极义务》,载《社会科学1辑》2011年第s1期。

[5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55][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郑世平、公婷、陈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56]张翔:《论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北京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57]赵晶:《国家义务研究——以近代以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吉林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58]蒋银华:《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9][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6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6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62][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63][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6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65]华东师大编印:《外国教育史资料》,转引自秦惠民:《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6][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一卷)》,陆衡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67]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8]蒋银华:《论国家义务的理论渊源:福利国理论》,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0期。

[69]邹永贤等:《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0]Douglas Hodgson,The Human Right to Education,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1998.转引自郭燕销:《受教育权的国家积极义务研究》,广州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71]William F.Foster and Gayle Pinheiro,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11th Issue,Dalhousie Law Journal.转引自郭燕销:《受教育权的国家积极义务研究》,广州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72]转引自龚向和:《论受教育权的本质》,载《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73]许育典:《教育法》,中国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

[74][法]狄骥:《法律与国家》,冷静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75][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王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6]陈久奎、阮李全:《特殊教育立法问题研究——人文关怀的视角》,载《中国特殊教育》2006年第6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