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着远古文明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残障人与森林中的动物一样,是不可教育的”[1],在等级森严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人们认为残障人是无用的,对残障人持杀戮、灭绝的态度。甚至认为需要“制定一个法律来消灭畸形儿”[2]“国家应该制定法律,禁止哺养畸形和残废婴儿”[3]。因此,这一时期,人类对残障人持拒绝、压迫态度,根本不可能让其享有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残障观念的发展,残障人不再如物品一样被随意地抛弃和处置,而是转向用医学的手段来予以治疗。在残障人“社会救助”理念出现后,人类开始对残障人持同情、怜悯、关怀的态度。在文艺复兴时期,在启蒙思想运动影响下,人人享有权利的思想得到普遍地传播,社会开始强调人的个性化和人的多样性,开始承认残障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承认其自身存在的价值,认为他们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应当享有权利。残障人应当和普通人一样享有受教育权,他们接受教育对其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只有该权利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成为法定权利,才能有效保障权利、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所以权利的法定化是实际享有权利的前提要件。
在古代的东方“权利”观念淡薄、“义务”观念发达,形成了“国家本位”或“义务本位”的文化。[4]因此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明显不足。在西方,18世纪以来,卢梭的“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学思想形成了自由、平等的价值观,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在对“君权神授”批判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人权观念;[5]随着民主、自由、平等理念的广泛传播,人们认识到残障人作为人也应享有人权,残障人的权利开始受到社会关注,致力于捍卫残障人的基本权利的运动得以开展。从20世纪开始,尤其是“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及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确认了保障残障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各种基本人权的法律制度。[6]“权利的时代已经到来,保障人权观念已经得到普遍接受。”[7]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残障人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家或地区教育发展与人权状况的中心议题。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权利为本位”的观念,很多国家将残障人受教育权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努力推动残障人受教育权利从法定权利走向现实权利。
现今,残障人受教育权得到了国际法及各国宪法的确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提到了残障人的权利,但没有明确残障人的受教育权。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认为残障儿童需要获得特殊教育。[8]之后的《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详细地规定了残障人获得使其尽可能自立的措施的权利(原则5)。1975年《残疾人权利宣言》第6条承认残障人有享有……教育、训练、职业培训和康复等权利。虽然这两个宣言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它具有道德和政治劝诫力量,也确实改变了一些重要的国家政策[9]。1976年,联合国提出“消除有关残疾人教育和就业方面的可能歧视性做法”的建议,并敦促各国审查国内立法。1979年,在华沙召开的儿童权利法律保护大会阐明了对残障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权利。1982年《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颁布,确立了实现残障人全面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发展目标。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确认了残障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它强调任何对残障人的歧视性行为都是对其权利的损害,并呼吁各国采取立法予以确保残障人权利的实现。1993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发布,为各国保护残障人权利提出了标准。自此之后,非洲、美洲和欧洲等国都通过国内法确认了残障人的受教育权。现今《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公约都明确规定了人人享有受教育权。在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还明确规定了“残障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https://www.xing528.com)
我国古代权利及权利思想并不发达,立法并不是以权利为依据,而是以道德、礼教、伦常为依据。我国古代的“仁者爱人”“有教无类”的思想体现了对残障人教育权利的关注,但更多是从道德上提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宣扬“存公灭私”的伦理文化,对公权力的捍卫,对私权利的漠视,没有形成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文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人权思想随之发展和进步。我国在1954年的《宪法》中确立了人人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观念,1982年《宪法》第45条规定了国家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障的公民的教育,第46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确认了残障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残障人在职业教育中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不得非法拒绝残障人接受教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障人的受教育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意味着中国迈向了残障人权利保障的新历程。2008年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得到修改,并用专节规定了残障人受教育的权利。依法治国理念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依法治教思想也在教育领域里逐步得到确认。国家保障残障人受教育的问题也纳入了法治的发展轨道。因此,在我国,残障人受教育权已具明确的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