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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研究视角及核心概念界定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来说具有弱势地位,公民权利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这种对国家含义的认识是开展本研究的前提。本书将研究视角限定为国家的法律义务,也即国家承担的义务是指国家在法律意义上承担的义务,并非道德义务或政治义务。同时,本书主要立足于国家在国内法上的义务,是主权内部的义务。

本书研究视角及核心概念界定优化

公民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来说具有弱势地位,公民权利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而从权利的内容与体系出发,研究其对应的国家义务,依据国家的义务内容决定国家的权力范围,建构权利—义务—权力的模式,有利于划清权力的界限,有利于缓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明确国家权力的边界,有效地缓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紧张关系。因此,从国家义务的角度研究残障人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有利于完善具体制度,保障权利的实现。完善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是落实残障人人权、提高教育公平程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要真正落实残障人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需要对国家义务的内容及其承担方式进行研究,对残障人受教育基本权利指向的国家义务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为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国家义务划定内容,找出履行中存在的问题。这种方法具有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利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关注残障人这种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对其进行理论探讨,发现残障人受教育权的独特性,有利于深化教育法学的研究领域,拓展受教育权的研究范围。从法学视角,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权利体系及内容进行研究,将国家义务理论应用到具体部门法领域,期望能够丰富受教育权的研究范式,拓展国家义务理论的研究视角,加强其应用性。

本书聚焦于残障人受教育权对应的国家义务的研究,依据基本权利的功能理论,建构残障人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及其对应的国家义务内容,探究国家义务在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分配问题,试图建构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的模型。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履行国家义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原因,提出履行国家义务的完善措施。期望国家通过完善制度,促进残障人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推进残障人教育发展,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的现代化,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但是对于国家的认识,在不同学科有不同的含义。历史上产生了多种国家学说。本书所指的国家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概念。它源于国家法人学说理念。国家法人学说是将国家放在法学视域之下,以公法存在为前提,以法治原则为基础,它认为国家是一个以领土为基础的、人的统一体。[87]国家具有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由法律赋予的一种能力,[88]国家是一种法人,它具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因此,国家是由法律所形成的共同体[89]是被拟制的法人,具有法律属性,可以像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一样具有享有权力(利)或承担义务的能力。这种对国家含义的认识是开展本研究的前提。

国家义务分为国家的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本书将研究视角限定为国家的法律义务,也即国家承担的义务是指国家在法律意义上承担的义务,并非道德义务或政治义务。同时,本书主要立足于国家在国内法上的义务,是主权内部的义务。书中所指的国家义务是指国家在国内法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即国家依据宪法规定,针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而实施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承担的约束或负担。[90]

对残障人受教育权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特殊教育含义的理解。由于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因此对特殊教育的理解也有不同。例如,《世界教育辞典》指出:特殊教育不仅指身心残疾儿童,还包括智能超常儿童。[91]1997年的《美国残疾人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是指为了满足能力特殊的学生的独特需要而特别设计的教学,包括在教室、医院、家庭、机构及其他场所中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92]在我国,特殊教育泛指采用特殊的方法与手段和设施对异常儿童的教育。[93]学者方俊明教授曾这样表述过:“特殊教育是面向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人群的教育。”他指出,“广义特殊教育的对象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残疾儿童的教育,第二类是问题儿童的教育,第三类是超常儿童的教育。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还是采用狭义的特殊教育的概念,即针对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教育,而且残疾儿童的教育是我国特殊教育的重点”。[94]因此,文章所指的特殊教育是狭义的特殊教育概念,不包含针对超长儿童实施的特殊教育。

【注释】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黎建飞主编:《残障人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3]在2013年9月联合国召开的High-level meeting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Disability and Development会议,在联合国中文网站上被译为“‘残疾与发展问题’的高级别会议”,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news.un.org/zh/story/2013/09/201332,2021年1月11日访问。

[4]黎建飞主编:《残障人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5][俄]娜·米·纳扎洛娃主编:《特殊教育学》,朴永馨、银春铭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廖慧卿、罗观翠:《基于残障概念模式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目标评价》,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许琳、唐丽娜:《残障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基于西部六省区的调查分析》,载《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7]例如,方俊明教授在为《21世纪特殊教育创新教材》做“丛书总序”时曾这样表述过,“特殊教育是面向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教育需要人群的教育”,他指出“广义特殊教育的对象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残疾儿童的教育,第二类是问题儿童的教育,第三类是超常儿童的教育。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还是采用狭义的特殊教育的概念,即针对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教育,而且残疾儿童的教育是我国特殊教育的重点”。参见雷江华、方俊明主编:《特殊教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8]在国际社会,曾经使用过“impairment”和“disable”来表示相对于正常人群能力低下或存在缺陷的人。但前者主要是从身心状态上,指缺乏正常的身体机能。而后者是从结果上,强调实现目标的能力丧失。现今使用“disable”来指称能力低下的人。

[9]廖福特:《从“医疗”、“福利”到“权利”——身心障碍者权利保障之新发展》,载《中研院法学期刊》2008年第2期。

[10]在2013年9月联合国召开的High-level meeting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Disability and Development会议,在联合国中文网站上被译为“‘残疾与发展问题’的高级别会议”,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news.un.org/zh/story/2013/09/201332,2021年1月11日访问。

[11][美]任颂羔编著:《特殊教育发展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2][美]米基·英伯、泰尔·范·吉尔:《美国教育法》,李晓燕、申素平、陈蔚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13]例如,《礼记·礼运》篇中提出了“废疾皆有所养”的思想,参见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版,转引自余向东:《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14]《〈汉语大辞典〉网络版》,载中国知网,http://219.244.185.31/kxhd/Search/Result。

[15]黎建飞主编:《残障人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6][美]丹尼尔·P.哈拉汉、詹姆士·M.考夫曼、佩吉·C.普伦:《特殊教育导论》,肖非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7]See Badley,E.M.,The ICIDH:Format,Applieation in Different Settings,and Distinction Between Disability and Handicap,A Critique of Paper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Disabilities,and Handicaps.Int.Disabil Stud.1987;The Genesis of Handicap:Definition,Models of Disablement,and Role of External Factors:Disabil Rehabil.1995 Feb-Mar;McDonough,P.A.,Badley E.M.,Tennant,A.Disability,Resources,Role Demands and Mobility Handicap.Disabil Rehabil.1995 Apr-Jun;Chapireau,F.,Colvez,A.Social Disadvantage in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Disabilities,and Handicap.Soc SciMed.1998 Jul.转引自杨立雄、兰花:《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8]林淑玟:《整合残障概念模式之初探》,载《特殊教育与复健学报》2007年第17期。

[19]Oliver Mike,Implementing the Social Models of Disability:Theory and Research,edited by Colin Barnes and Geof Mercer,Leeds:the Disability Press,2004.转引自廖慧卿、罗观翠:《基于残障概念模式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目标评价》,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20]周沛:《残疾人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21]《缺陷、残疾和障碍的国际分类》,参见郭春宁:《人权视角下的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年版。

[22]廖慧卿、罗观翠:《基于残障概念模式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目标评价》,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23]王治江:《残疾人权利保障:中国和国际社会》,载《以权利为基础促进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4]Oliver Mike,Implementing the Social Models of Disability:Theory and Research,edited by Colin Barnes and Geof Mercer,Leeds:the Disability Press,2004.转引自廖慧卿、罗观翠:《基于残障概念模式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目标评价》,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25]金放、杨旭编著:《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国内外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26]Union of Physically Impaired Against Segregation.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Disability,1976.转引自廖慧卿、罗观翠:《基于残障概念模式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目标评价》,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27][美]芭芭拉·奥尔特曼、沙龙·巴尼特编:《拓展社会科学对残疾问题的研究》,郑晓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8]林淑玟:《整合残障概念模式之初探》,载《特殊教育与复健学报》2007年第17期。

[29]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A-RES-48-96.shtml,2016年4月24日访问。

[30]资料来源:https://www.who.int/standards/classifications/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functioningdisability-and-health.转引自廖慧卿、罗观翠:《基于残障概念模式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目标评价》,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31]丁相顺:《〈残疾人权利公约〉与中国残疾人融合教育的发展——〈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载《中国特殊教育》2017年第6期。

[32]参见《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条。

[33]刘静然:《残疾人权利研究》,吉林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34]资料来源:https://www.who.int/standards/classifications/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functioningdisability-and-health.转引自廖慧卿、罗观翠:《基于残障概念模式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目标评价》,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6]黎建飞主编:《残障人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37][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8]联合国:《为残障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国际商定发展目标:直至2015年及其后兼顾残疾问题的发展议程》,载联合国网,https://undocs.org/zh/A/67/211。

[39]联合国:《为残疾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国际商定发展目标:直至2015年及其后兼顾残疾问题的发展议程》,载联合国网,https://undocs.org/zh/A/67/211。

[40]陈久奎、阮李全:《特殊教育立法问题研究——人文关怀的视角》,载《中国特殊教育》2006年第6期。

[4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教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http://2021old.cdpf.org.cn/ghjh/syfzgh/sew/201203/t20120306_78008.shtml。

[4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https://www.cdpf.org.cn//zwgk/zccx/tjgb/176c12f18c7c42b29255b05892fd22a7.htm。

[43]陈新民:《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

[4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srcsite/A01/s7048/201007/t20100729_171904.html。

[45]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www.xing528.com)

[46]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7]尹力:《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48]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49]杨成铭:《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50]陈新民:《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

[51]杨立雄、兰花:《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52]余向东:《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53]谢琼:《国际视角下的残疾人事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54]刘静然:《残疾人权利研究》,吉林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55]盛永彬:《残疾人权利及宪政保障》,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56]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57]彭兴蓬、邓猛:《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诉求》,载《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21期。

[58]申素平:《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载《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11年第9辑。

[59]廖艳:《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载《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60]庞文、李景义:《论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救济》,载《中国特殊教育》2012年第7期。

[61]尹海洁:《残疾人受教育状况及对其生存的影响》,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62]石连海:《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思考》,载《中国特殊教育》2010年第4期。

[63]刘家勤:《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家长义务》,载《中国特殊教育》2011年第6期。

[64]汪海萍:《论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中国特殊教育》2007年第7期。

[65]邓猛、周洪宇:《关于制定〈特殊教育法〉的倡议》,载《中国特殊教育》2005年第7期。

[66]崔凤鸣:《推动残疾人融合教育的几个关键问题》,载《教育发展研究》2010年第6期。

[67]赵小红:《近25年中国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形式变迁——兼论随班就读政策的发展》,载《中国特殊教育》2013年第3期。

[68]杨柳:《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探析》,载《比较教育研究》2008年第6期。

[69]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70]赵德成:《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载《中国特殊教育》2013年第2期。

[71]陈久奎、阮李全:《特殊教育立法问题研究——人文关怀的视角》,载《中国特殊教育》2006年第6期。

[72]范佳露:《两岸特殊教育法律中关于“鉴定与评估”条款的分析与比较》,载《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73]陈醇:《论国家的义务》,载《法学》2002年第8期。

[74]张翔:《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

[75]龚向和、刘耀辉:《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系》,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76]龚向和:《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77]蒋银华:《国家义务论的宪政功能——论国家义务对现代理性国家的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78]蒋银华:《论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79]龚向和、刘耀辉:《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

[80]蒋银华:《论国家义务概念之确立与发展》,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6期。

[81]陈征:《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82]杜承铭:《论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理论基础、结构形式与中国实践》,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

[83]尹文强、张卫国:《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分类浅析》,载《比较教育研究》2007年第3期。

[84]莫静:《论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

[85]史小艳:《论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基于基本权利功能的视角》,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2期。

[86]郭燕销:《受教育权的国家积极义务研究》,广州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87][德]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8][德]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9][德]齐佩利乌斯:《德国国家学》,赵宏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90]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91][日]平冢益德:《世界教育辞典》,黄德诚、夏凤鸾译,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92]杨柳:《美国残疾人教育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93]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94]雷江华、方俊明主编:《特殊教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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