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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人受教育权的研究与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学者与教育学者对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有从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到权利内容进行研究的,有对各个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进行研究的,有从立法、行政、司法等问题研究的,因此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学者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理论问题研究关注较少。有的从制度保障的现状入手谈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必要性。

残障人受教育权的研究与优化方案

法学学者与教育学者对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受教育权在20世纪80年代始被我国学界关注,学者从法学、教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视角对受教育权进行研究。有从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到权利内容进行研究的,有对各个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进行研究的,有从立法、行政、司法等问题研究的,因此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有引鉴日本兼子仁的受教育“公民权说”“生存权说”“学习权说”分析受教育权的属性的,有从受教育权的过程对受教育权的内容进行归纳的,认为它包含就学权利平等、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和竞争机会均等、成功机会均等,而产生了受教育权的“六个层次”说[45],龚向和的《受教育权论》从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认为受教育权包含“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学习成功权”[46];胡锦光提出了受教育权既是“自由权”又是“社会权”的观点;尹力教授在《儿童受教育权:性质、内容与路径》提出了受教育权的自由权、受教育的要求权和受教育的福利权观点[47];申素平教授从权利的功能出发对作为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进行具体化研究[48];国际人权法学者杨成铭建立了受教育权保护国际标准模型[49]。这一时期产生了大量的期刊论文及代表性的专著。例如,温辉的《受教育权入宪研究》、郑贤君的《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范履冰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张卫国的《公民受教育权及其法律保障》、王柱国的《学习自由与参与平等:受教育权的理论和实践》、陈韶峰的《受教育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等,这些学术著作的研究视角都推动了受教育权理论的发展与司法实践的完善。从这些研究来看,有部分学者渐渐开始关注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问题,但是大都关注的是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问题,对于残障人受教育权的理论关注度不够,研究成果少。

受教育权的内容是丰富的,但不同主体的受教育权的内容却各有不同。学者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理论问题研究关注较少。2010年左右,出现了关于残障人权利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大多是对残障人权利的特征及其保障制度进行的总体性描述,主要是从社会法学角度的福利制度进行探讨。例如,陈新民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对残障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政策趋势的概述,重点介绍了残障人领域医疗模式向社会模式和以权力为本的转变,同时介绍了国外在残障人权益保障领域立法的具体范例,提出了覆盖残障人的融入式教育计划。[50]杨立雄、兰花的《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从残障儿童特殊教育保障现状、特殊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方式三个方面来对残障儿童教育保障制度进行简要介绍,[51]但并未涉及残障人受教育权的理论问题。余向东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残障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梳理,指出了我国残障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问题,并对国外的残障人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介绍,建构我国的残障人法律保障制度。[52]谢琼的《国际视角下的残疾人事业》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有关残障人的国际公约条文进行梳理,并对条文进行具体解释。[53]刘静然的《残疾人权利研究》对残障人的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权利内容进行了阐释,但是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讨论并不深入。[54]盛永彬的《残疾人权利及宪政保障》从宪法学及人权法学角度对残障人权利属性与内容等方面进行研究,认为残障人不但享有平等的权利,还享有特别扶助的权利,国家应当通过法律保障其实现这些权利。[55]郑功成的《残障人社会保障:现状及发展思路》、郭春宁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新篇章——〈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研读》等成果,这些研究虽然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问题有涉及,但是并未深入探讨。

之后,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残障人受教育权的问题,但是对残障人受教育权本身的权利属性及保障制度关注不多。申素平的《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中介绍美国残障人教育制度并对我国残疾人教育立法问题进行初步探讨,[56]但是欠缺理论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彭兴蓬、邓猛在《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诉求》对残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内容与特征进行了探讨。[57]《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一文,以文献和实地调研为基础,对我国残障人受教育权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法律保障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具体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立法建议。[58]廖艳的《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借用国际法中的受教育权4—A标准理论审视我国的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问题,认为我国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现状不佳。[59]庞文、李景义的《论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救济》从社会正义及人权保障的理念出发探讨了残障人受教育权救济的重要性及我国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及其他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救济的程序,并提出了启动宪法救济的制度。[60]尹海洁在《残疾人受教育状况及对其生存的影响》中指出残障人受教育状况与普通人相比差异显著。并提出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交换权利失败多重原因造成了残障人受教育困境,但政府失灵是最主要的原因。有的从制度保障的现状入手谈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必要性。[61]还有学者将残障人受教育权以不同阶段进行划分研究残障人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如石连海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思考》中从侵害残障儿童受教育权的表现入手,分析制约残障儿童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因素,认为应当提高残障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法律意识,提高学校保障力度,完善随班就读制度,立法、执法应当有机结合,完善受教育权的救济制度。[62]刘家勤在《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家长义务》中谈到保障残障儿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仅是政府的义务,而且是家长的义务。这种家长义务既是道义上的,也是法律上的。我国现有立法对家长义务的认识不到位、对家长义务内容规定不全面、对家长义务未履行时的制裁不合理等制度缺陷是导致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低、教育质量不理想的原因之一。[63]李玉玲的《论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的法律制度保障》探讨了残障人受高等教育的现状及其救济上的缺陷。张小根、傅林峰的《论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及其实现》,兰继军、吕春苗的《论自闭症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这些文章大多数是特殊教育学者从特殊教育政策的角度采用单一学科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性,号召完善具体制度,但是都没有综合的运用法学、教育学、特殊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对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提出具体建议。(www.xing528.com)

近年来,特殊教育学界呼吁我国制定特殊教育法,学者对特殊教育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例如,汪海萍的《论加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问题出发,建议制定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并对法律的原则与具体内容提出了建议。[64]邓猛、周洪宇的《关于制定〈特殊教育法〉的倡议》一文回顾了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特殊教育相关立法的情况,反思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制定《特殊教育法》的缘由、制定原则以及具体内容进行探讨。[65]崔凤鸣的《推动残疾人融合教育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文从介绍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问题入手,对我国残疾人教育立法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66]还有学者从教育学的角度对残障人受教育相关制度进行探讨。例如,赵小红的《近25年中国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形式变迁——兼论随班就读政策的发展》一文,以《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相关数据为基础,对1986年至2011年间我国大陆地区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形式进行分析,认为随班就读政策是受国际回归主流及全纳教育思想影响下符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安置形式,这种制度推动了残障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这两种安置形式在我国应当齐头并进。[67]朱楠、王雁的《全纳教育视角下特殊儿童的教育公平》,陆德阳的《中国近代残疾人教育思想的产生及发展》,褚益平的《残疾儿童教育发展成就及困境分析(2001~2010年)》,石红艳的《基于残疾人教育讨论:排斥与融合》,黄志成的《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与人的受教育权——全纳教育的视角》,赵斌、王琳琳的《论特殊教育从人文关怀到行动支持走向》,彭霞光的《中国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政策建议》。有一些学者借鉴域外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为我国特殊教育立法提供借鉴依据。例如,杨柳的《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探析》介绍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一系列的残障人教育法律及其主要内容。分析了美国残障人教育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68]张维平、马立武在《美国教育法研究》这本专著中探讨了美国特殊教育与法律制度的关系,通过对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介绍提出警示,认为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美国要在特殊教育方面更完善地提供服务,整个社会、教育界人士及政府部门都要对特殊儿童真正的关心,以了解他们实际的需要,重新衡量他们作为人类的一部分的价值,使参与训练、辅导、治疗这些儿童的专业人员更有效地工作。[69]还有大量的学术论文。例如,赵德成在《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中对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律进行介绍,阐明了我国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立法的特征包括服务对象不断扩大、重视教育的公平性与适宜性、明确规定和强化政府的责任、推进融合教育和个别化教育的各项措施,并提出大陆应当提升特殊教育立法层次,立法应当扩大法律保障主体范围,明确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保障家长参与权,加强操作性和刚性。[70]陈久奎、阮李全的《特殊教育立法问题研究——人文关怀的视角》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现状进行总结,分析了特殊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础,并提出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71]范佳露的《两岸特殊教育法律中关于“鉴定与评估”条款的分析与比较》通过对在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律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大陆地区的鉴定和评估条款空洞,操作性不强。[72]还有景时、邓猛的《英国的融合教育实践——以“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为视角》,陈英霞的《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叶元的《美国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研究》,庄迪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公正问题研究——全纳教育的视角》,郭宁的《澳大利亚全纳教育的实践研究》,曾丽清的《残疾人地方立法比较研究》,周洁的《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研究》,王媛媛的《美国教师的全纳教育素养研究》,赵蕴楠的《美国特殊教育法案的发展与影响研究》等。这些文章都从教育学的视角为我们打开了特殊教育立法及相关制度的研究视角,既介绍了外国的实践经验,又反思了我国的现实状况。但现有研究只是停留在残障人受教育权保护现状不佳,呼吁国家应当进行特殊教育立法。这些文章描述得多、倡导得多,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与内容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谈及得少,在立法理论及法律系统性制度建构上有不足。在研究残障人的教育权利之时,大都是从普通人的教育权利的框架体系进行的嫁接,而没有从残障人的特殊性以及权利的特殊性等角度进行研究。

2015年后,随着《残疾人教育条例》修改工作的启动,残疾人教育法律保障问题更为具体化。学者集中探讨融合教育理念、合理便利措施、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等问题。2017年《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后,一些学者聚焦于介绍新修订条例,详细介绍新的制度内容。例如,王大泉在《新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理念与制度创新》中,对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主要立场、专家教育委员会、融合教育等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曲相霏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合理便利”理念在我国教育领域的运用》,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合理便利原则进行深入分析,认为我国教育领域中对此原则的运用并不广泛。还有丁相顺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与中国残疾人融合教育的发展——〈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等成果都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他们集中介绍新理念、新规定的内容,对保障制度的整体规划设计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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