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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首先要负责实现残障人受教育权利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切实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也有利于减少阶层固化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国家制定合理的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履行义务,是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水平的核心要素。国家已成为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实现的主导者和义务承担者。公约均明确提出了国家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

国家首先要负责实现残障人受教育权利

残障人是社会中长期存在、数量庞大,最为困难而又最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由于身心的障碍和外界环境的阻碍,相对于健全人而言,残障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容易缺少机会,导致其处于不利地位,或陷入困境生活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认为:包括残障人在内的弱势者之所以陷入贫困和不利境地,是由于他们失去或被剥夺了发展的能力或机会。[37]他们作为人类群体的一分子,理应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残障人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在各个国家通常都存在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民主化运动的发展,残障人的弱势地位与边缘化状态,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残障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93年的《残障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确认了残障人有受教育的权利。2006年联合国颁布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各国积极保障残障人的受教育权利。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各国更加关注残障人受教育的问题,将提高残障人受教育的水平作为国家教育发展的目标。各国都通过改变本国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措施提高残障人的受教育水平。国家在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中的作用不断凸显。当今社会,残障人权益保障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评价一国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

《残疾人权利公约》特别规定了国家保障残障人接受教育的各项义务。近年来,联合国多次敦促各缔约国履行义务,保障残障人享有各项权利,要求“促进、保护和确保残障人充分、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对残障人尊严的尊重”。[38]2013年联合国通过了《为残疾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国际商定发展目标:直至2015年及其后兼顾残疾问题的发展议程》,并要求各缔约国必须加强《残疾人权利公约》在缔约国内部的执行,要求各缔约国必须完善立法、监管和政策框架及机制,将国际承诺转化为国内措施。[39]在此背景下,促进世界和谐发展、全面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保障残障人权利的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教育是社会的一项公共产品,它决定并影响着个人参与社会生活、参与公平竞争、参与合作的机会。因此,受教育权通常是公民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对一国公民而言,他们都有要求获得教育资源、接受教育的权利。但不可否认,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常常引起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调整资源分配规则,引导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公平指数。社会生活中,残障人容易处于不利地位,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由于残障人缺少教育机会,难以获得生存技能,甚至无法参与社会生活,容易因此致贫受困或被歧视。残障人的教育是整个教育系统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评价一国教育公平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残障人受教育权的落实情况既决定着一国的人权保障状况,也影响着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只有通过国家完善相关制度、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才能让教育资源在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中合理分配,人才自然流动。国家切实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也有利于减少阶层固化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也包括社会、家庭等。但当今社会,国家是保障残障人权利实现的首要主体。因为国家制定合理的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履行义务,是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水平的核心要素。国家在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更大,决定性影响更强。[40]尤其是处在“福利国家”理念下,国家在保障残障人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其均衡配置资源的作用更加凸显。国家已成为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实现的主导者和义务承担者。我国已加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政治与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公约均明确提出了国家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自此,履行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义务,不仅是国际社会对我国政府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自觉自愿履行的国内义务。(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我国残障人教育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国家法律不断完善,政府投入的资金明显增加,残障人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我国残障人受教育现况与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及广大残障人接受教育的强烈愿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国残障人受教育的整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均衡,保障制度不完善。[41]我国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国家义务履行程度有待提高。例如,存在着受教育程度相对低、教育设施不完善、教育管理机制不健全、教师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我国残障人受教育的状况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状况存在较大的差距,与我国的经济实力不相匹配,国家为残障人教育的投入与残障人接受教育的愿望不成正比,残障人受教育的水平与普通人仍然存在较大差距。[42]这不仅影响着残障人受教育权的实现,也影响着他们的生存发展,还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43]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各项措施努力提高残障人受教育的水平。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促进残障人教育事业发展、维护残障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实现我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要求政府主导健全残障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2012年我国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要求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修改残障人教育法律制度。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44]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它明确指出,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发展特殊教育首先要保障残障人的受教育权利。2017年我国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综上,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是国家不可推卸的义务。国家是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义务承担者,这既是国际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诉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利,完善残障人教育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其生存权、发展权;提高残障人教育水平,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扭转社会阶层固化倾向,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没有残障人的教育公平就谈不上整体的教育公平;没有残障人的小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没有残障人事业的发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发展。因此,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发展残障人教育事业是改善其人权状况,提高综合国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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