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存在的历史和其所处社会的发展史都相当漫长。人类社会对“残疾”相关概念的理解经历了从静态到动态、从单维度到多维度的复杂转变过程。[17]人类在不同的“残疾”概念下建构了不同的残疾理论模式,这些理论模式深深地影响了社会政策、法律规定及社会保障措施。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考察有关残疾的理论模式来帮助我们理解与残疾相关的概念。
“残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西方文化中的“残疾”存在多种模式,包括医疗模式、慈善模式、道德模式、压迫模式、多元主义模式、社会建构模式等。这些模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个体模式、社会模式和整合模式[18]。其中个人模式中的医疗模型和社会模型中的福利模型对社会的影响巨大。目前国内大多数研究更加关注个体模式与社会模式,而对整合模式的讨论较少。学者常常认为个体模式与社会模式是一种截然对立的两分概念模式,通常在这两个模式下来理解“残疾”概念[19]。本书认为国际社会中出现了残疾的整合模式,它是对社会模式的修正,是现今国际社会采用的一种残疾理论模式。因此,文章将从个人模式、社会模式和整合模式三个方面探讨残疾概念及其相关理论。
1.个人模式
个人模式理论是建立在个人责任论的基础之上的,即某个人的残疾是由其个体原因造成的,障碍是因残疾产生的,个人应当为之负责。在这种理念模式下残疾被认为是个人的不幸,康复的重点在于改善或恢复个人状况,因此,社会政策主要关注因伤病引起的功能性限制和因缺陷引起的心理效应[20]。个人模式受到古老的身心分离论的影响,最早认为残疾是罪恶导致的,基于此产生了残疾的道德模型,后来又产生了残疾的缺陷模型、优生学模型。这一时期残疾一直被人们认为是耻辱和罪恶的代名词。直到科学和医学取得重大进步后,才产生了医学模型,它成了个人模式中最流行的一种模型,并深刻地影响了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的相关制度与社会政策。
1980年,联合国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在“医学模型”的范式内提出了《缺陷、残疾和障碍的国际分类》(英文简称ICIDH),将残疾分成三个阶段,即Impairment(I)、Disability(D)、Handicap(H)。对应的中文译文是:缺陷、残疾和障碍。缺陷(Impairment)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的任何异常或丧失。残疾(Disability)是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障碍(Handicap)是指一个人,由于缺陷或残疾,而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至限制或阻碍该人发挥其按年龄、性别、社会与文化等因素应能发挥的正常作用[21]。这三个词存在因果关系(如图1):
图1:1998年《缺陷、残疾和障碍的国际分类》中缺陷、残疾和障碍因果关系图[22]
从图1中可见,WHO对三个定义的界定是从个体能力缺乏或功能限制的角度进行的,个人的“缺陷”是造成其“残疾”甚至是“障碍”的根本原因。这种模式下“障碍”的原因只是个人的“缺陷”或“残疾”,不考虑社会制度或政策可能带来的“障碍”后果。三者因果关系的顺序过度将残疾或障碍所造成的问题个人化,企图通过个人伤残的恢复解决所有残疾和障碍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这种理论将残疾视为功能的丧失,认为“残疾人”是“病态的”“不正常”的,他们是对常模(norm)的一种偏离,是社会的“异类”。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残疾人需要被改变,需要修补自己,如果自己无法改变,那只好把他们隔离,并剥夺其公民权利。这种观念导致在社会生活中对残疾人有意或无意地隔离、孤立与排斥,进而导致在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政策中忽略、遗忘他们的利益诉求。[23]
在个人模式下的残疾观具有污名化和标签化的特征,这种模式就是将残疾的概念集中在个体身心的缺陷上,不考虑社会环境因素,只要求残疾人自身的改变或适应已有的社会环境,否则就会被社会抛弃。个人模式下的社会政策在资源的分配和与其他群体的竞争上,给予残疾人的支持和帮助很少[24]。因此,这种模式反映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普遍歧视,具有消极性,该模式后来受到了强烈地批判。
2.社会模式
在个人模式理念出现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国际社会对“缺陷”“残疾”“障碍”三个基本用语进行了诸多的批评和反思。学者认为原有的观念和术语反映的只是医疗和诊断的观点,忽视了周围社会环境不足和缺陷带来的影响,忽视了障碍是由残疾人与其生活环境之间的关系导致的这一因素。他们认为残疾人遭受到文化、物质或社会方面的阻碍,不能利用其他人可以利用的各种社会系统时,就产生了障碍[25];认为“残疾”和“障碍”这两个词在使用上存在含义不清、相互混淆的问题,在这种混淆的状况下无法有效地指导社会决策和具体行动,因此个人模式应当被废除。之后,在对个人模式批判的基础上产生了社会模式,社会模式是对个人模式的反叛与弃绝,其理论立足点在于严格的区分“伤残”与“障碍”[26]。(www.xing528.com)
“社会模式”将残疾视为“社会问题”而非个人问题,将残疾问题的焦点由临床诊治或个人调适,转移到客观的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27]。该模式并不否认伤残的存在,但它把残疾问题的根源由作为个体因素的“伤残”转向社会因素的“障碍”,在描述是否是残疾时,通常以社会环境带来的障碍作为标准。也就是只要一种潜在的不利状态存在,处在不利环境下的人产生了障碍,不论这个人的身心是否存在伤残,只要不利环境导致障碍,则其都应当被认为是“残疾”。社会模式理念认为社会对残疾人的压迫及社会没有给残疾人提供适当的环境是造成障碍的原因,而不是由个人伤残引起的。这一时期,人们对残疾的理解着重放在了考察环境因素上,对身体本身的缺陷问题相对忽略。因此,在这种模式下,鉴定某个体应否受到保护,主要以环境因素为标准进行判断,对个人的自我感受相对忽视。
社会模式也采用“缺陷”“残疾”“障碍”三个术语,但是它并不赞同WHO对三个用语定义及其关系的界定,而是否认了从伤残到障碍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28]。在这种理念下,1993年联合国决议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它专门分析了“残疾”和“障碍”的区别。它认为“残疾”指世界各国出现的许许多多的各种功能上的限制。残疾既可以是生理、智力或感官上的缺陷,也可以是医学上的状况或精神疾病。缺陷、状况或疾病有可能是长期的,也可能是过渡性的;“障碍”是指机会的丧失或受到限制,是指无法与其他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它是患某种残疾的人与环境的冲突。[29]国际社会关于残疾的这种理解是为了避免如信息交流或教育环境等因素或其他社会因素导致的障碍,使残疾人无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带来的不利,目的是让残疾人享受应有的权利。
但是近年来,社会模式也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这种模式将伤残与障碍完全区分是不可行的。因为社会“障碍”因素并非完全依赖社会变迁可以解决,是否构成障碍也要依据残疾人自身的感受来进行判断。他们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的伤残经验也纳入社会模式,将伤残者的状况、个人体验和社会因素共同考虑。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模式——整合模式。
3.整合模式
整合模式的目的是修正社会模式,力图兼容个体模式和社会模式,是对残疾概念的新理解。它认为,虽然个人模式有社会模式所认为的弊病,但是在早期,医学模式下的残疾概念可以很好地降低因为残疾带来的障碍程度。虽然社会模式强调排斥歧视、压迫,争取公民权,但是对于处在伤残状况的残障人来说,一味地强调社会环境的改变而放弃医学介入,是太过于理想化的路径。因此,个人模式和社会模式体现的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诉求,在理论主张上并非绝对的相互矛盾,是可以并存的。整合模式对残疾的理解,兼顾了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认为残疾是因伤残状况恶化或社会环境中存在的障碍共同造成的内在的、外在的或交互限制的结果。
整合模式重新界定了伤残、残障、障碍的标准。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对65个国家进行多项实证研究和研讨后,对“缺陷”“残疾”“障碍”三个基本用语加以澄清与修正,改用《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ICF)来解释残疾的概念。开始将残疾的社会层面纳入定义中,同时将社会与物理环境对个人功能表现的影响也列入其中。《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分别从身体、个人、社会等方面对与个人健康有关的概念进行描述。
图2:2001年WHO公布的ICF新框架[30]
如图2所示,ICF从身体功能与结构、活动与参与两大类状况来描述残疾,并从环境因素和个人因素两个角度来看待残疾问题。ICF并没有对缺陷、残疾与障碍作出直接定义,而是提出了分别代表着正反向的集合名词。其中代表正向概念的集合名词是功能,指一个用来描述身体所有功能活动及参与的集合术语。负向概念的集合名词是障碍。是一个用来叙述伤残、活动限制及参与阻碍的集合名词,其中又分为伤残、活动受限与参与阻碍。与1980年的概念界定相比较,用“活动限制”代替了“残疾”,用“参与阻碍”来代替“障碍”,将活动限制与参与阻碍的根本原因从个人角度与环境因素两方面来解释,对“disable”赋予了更大的范围,既有对身体功能活动的描述,也有对活动受限参与阻碍的表述,既有个体残疾的判断,又包含环境障碍的描述。这种表述与中文“残障”的内涵正好一致。
对残障的不同理解导致了社会福利政策的服务目标的差异。持个体模式观点者会把目标设定在改变个体的可能性上面,而持社会模式观点者锚定的是个体之外的社会障碍。持整合模式的理念则综合考察个体状况和环境因素,在此基础上决定法律制度与社会政策。现今,整合模式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观念,它也是《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制定时采纳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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