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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法定人数限制及相关处罚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2-1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不同规定中的人数上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募资对象超过前述法定人数限制的将受到警告及罚款等系列行政处罚。另值得关注的是前述关于投资者人数限制的规则在私募基金存续期间须持续遵循而非仅局限于私募基金募集阶段。对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仍需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基金的法定人数限制及相关处罚措施

(一)相关法律规定

“非公开募集”涉及的投资者人数限制与私募基金具体的组织形式相关,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载: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就前述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笔者列表梳理如下。(见表2-1)

表2-1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不同规定中的人数上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募资对象超过前述法定人数限制的将受到警告及罚款等系列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前述200人的投资者人数上限需特别警惕,因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条规定即使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若累计超过200人将直接被界定为公开募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即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累计超过200人,亦将直接界定为公开发行。该人数上限的突破是实务中判定相关私募机构及涉案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www.xing528.com)

另值得关注的是前述关于投资者人数限制的规则在私募基金存续期间须持续遵循而非仅局限于私募基金募集阶段。对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仍需符合前款规定。

(二)穿透核查要求

严格的投资者人数限制规定项下,实践中出现许多试图规避的投机做法,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架设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二次投资、部分投资者代持等方式。前述做法被监管特别关注或直接明令禁止,如《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3]第六条及第七条明确: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投资者应当确保系为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且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亦有相关规定。

穿透核查是中基协一直秉承的监管原则,且实践中有从严的趋势,除前述投资者端的人数核查规则三令五申外,中基协目前亦加强了对底层项目端的关注(具体指以底层项目为视角合并核查相应的投资者人数),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所规定: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基协的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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