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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需求与资本市场推动私募基金发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前述将规制的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定为证券投资外,2003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另一显著特点在于其并未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但如前文所述,在该立法脉络下,纳入规制的主要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监管权限与公募基金一并归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

投资需求与资本市场推动私募基金发展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大幅增长,民间资金充裕,民间财富管理需求急速增长。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我国证券交易市场逐渐起步发展,带来大量投资机会。20世纪90年代末,证券投资圈内部分主体开始代客理财,这是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雏形。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梳理了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为2003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法基础。《证券投资基金法》自1999年始组建立法起草小组,立法推进过程中争论激烈。200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所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最终明确:“风险投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虽然也属投资基金,但因目前在我国处于刚起步阶段,且与证券投资基金有较大差异,经过认真讨论和研究,并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9]科技部意见,本法调整范围也不包括这两类基金。”除前述将规制的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定为证券投资外,2003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另一显著特点在于其并未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也即私募基金当时仍处于地下生长阶段,所管理资金募集方式的合规性,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领域较强的国家管制色彩[10]及投资经理及/或其所在公司与所管理财产无法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相互隔离等一系列问题使其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发展较为缓慢。

2004年2月20日,赵丹阳的深圳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与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成立“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被业内视为国内首只阳光私募基金[11]。回顾该产品的具体构造,其将投资者资金的募集与私募机构对投资标的的判断筛选两项职能拆分,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完成,前者交由具有募资牌照的信托公司,后者交由私募机构。此举将私约资金改造为资金信托,在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建构起信托法律关系,资产完成法律意义上的隔离。另信托公司与投资机构之间成立委托投资法律关系,前者可对后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资金募集、托管的规范化及产品信息披露机制的逐步建立,使民间私募基金逐渐从地下走向阳光。

私募机构较之大型公募基金体量较小,但运作更为灵活,对基金经理的薪酬激励亦更具弹性。2007年、2009年市场上出现两波“公奔私”热潮,诸多实力强劲并在圈内颇有名气的公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私募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2009年1月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系第一个规范证券类信托产品的文件。该文件的颁布不仅意味着阳光私募模式获得监管的正式认可,同时间接反映了当时阳光私募不断增长的市场体量,引起了监管机构充分的关注与重视。据格上研究中心的数据,截至2013年12月,阳光私募行业运营的产品数量共计2472个,管理规模已达到3017亿元,全国迅速涌现出977家阳光私募机构(不包括信托公司、银行以及证券公司)。(www.xing528.com)

阳光私募的市场发展如火如荼,来自公募的基金经理亦为阳光私募带来了规范的运作理念,但私募之前仍冠以“阳光”,私募机构无法自行完成前端募资,仅作为产品投资顾问存在。阳光私募基金实系资金信托计划,私募机构仅系分担了信托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的部分职能,亦即该时期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并不完整。

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改变了这一困局,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确立了与公募基金并列的,包含“募、投、管、退”完整生命周期的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但如前文所述,在该立法脉络下,纳入规制的主要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监管权限与公募基金一并归属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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