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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需求和政策导向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探索最早始于风险投资领域。此后,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陆续进入我国投资市场。2011年1月和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连续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通过这两份通知统一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权收拢至国家发改委。

融资需求和政策导向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探索最早始于风险投资领域。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1986年,中国境内第一家以从事创业投资为目的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科委、财政部系主要发起股东)。自此,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行业在中国兴起。后各级地方政府陆续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并在园区成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助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该模式也在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7]中获得确认与重申。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出资1亿美元设立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开启外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此后,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陆续进入我国投资市场。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七部委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后,我国曾掀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热潮。但由于配套法规未及时跟进完善,至2000年8月,市场参与热情有所回落。意识到前述问题后,为激发创业投资市场活力,立法机关及相关国家部委从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政策扶持机制等方面均展开了持续探索。如为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2002年,科技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突破性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除公司制外还可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2005年,国家发改委牵头十部委联合制定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等概念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8],并对创业投资企业可提供的特别法律保护及扶持政策进行了细化落实。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正式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纳入,使得我国具备国际市场通用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基金,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www.xing528.com)

萌芽及探索时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在我国科技领域取得了较大发展,因科技领域重技术轻资产,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导致其资金需求量较大,强调稳健并关注增信保障的传统信贷融资对其支持力度较小,融资方需要风险承受能力更强及利益绑定程度更高的股权投资方加入。在该历史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以在我国萌芽、发展,政府出资及政策导向支持在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该时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也表现出多部门联合管理的显著特点,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等部委均参与其中。2011年1月和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连续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通过这两份通知统一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权收拢至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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