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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音乐情感表达相通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音乐情感表达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即音乐的存在意义问题,学术界有他律论与自律论两大音乐美学理论流派。音乐被认为在抒发感情以及在人类的交往中是超越国界的世界语言。音乐的共通性决定了我们无论走到哪里,听到音乐响起,都能感受到人类共同的情感表达。任何一个具有民族性的音乐,都首先来自该民族的民间音乐。中国民间音乐是指由百姓集体创作的,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生活情境的、生动地表达其情感愿望的作品。

古今音乐情感表达相通

关于音乐情感表达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即音乐的存在意义问题,学术界有他律论与自律论两大音乐美学理论流派。

自律论音乐美学认为,制约着音乐的法则和规律不是来自音乐之外,音乐的本质只能从音乐结构本身去理解和把握,音乐特有的美存在于乐音以及乐音的艺术组合中,更多地强调音乐的形式美。他律论音乐美学则认为制约着音乐的法则和规律来自音乐之外,认为音乐由某种外在规律决定,认为在纯粹音响现象之外,情感制约着音乐的法则和规律。情感不仅决定着音乐作品的音响、结构、整体发展,而且决定着音乐的形式,强调音乐的内容美。[1]他律论与自律论各有其合理性,同时也各有其自身客观存在的缺陷。因为形式与内容不能相互分离,离开了音响表现形式的音乐内容是不存在的。因此许多学者认为他律与自律存在着对立的统一,他律与自律应是二元的综合。

音响的产生,一由模仿,《吕氏春秋·古乐》曰:“帝颛顼好其音,乃令飞龙作乐效八风之音,命之曰‘承云’,以祭上帝。”[2]“效八风之音”即是模仿。一由感叹,《毛诗·序》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情动于中”便是感叹。模仿所反映的是一种物理现象,感叹所反映的是一种心理现象。模仿是音响事实,感叹是音响经验事实。事实上,模仿和感叹很难截然分开,有时甚至还被理解为一个过程。因此,音响结构本身也是一种意向性和现实性的双重存在。[3]民间音乐,特别是民歌、民谣在传唱过程中,一方面有相对固定的曲牌、套路;另一方面,它又会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现实场景具有不同的风格。民间音乐的这种特性就是意向性和现实性双重存在的具体表现。

音乐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音乐被认为在抒发感情以及在人类的交往中是超越国界的世界语言。中外音乐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具有它们独立显著的社会历史特性。

正因为音乐是人类表达情感的工具和形式,因此它必然具有共通性和独特性。共通性寓于独特性之中,通过独特性表现出来。

音乐是人类共同的表达情感的语言,无须翻译,任何人听到它,喜怒哀乐的情绪跃然呈现,这是音乐的共通性特征,共通性也就是世界性。音乐的共通性特征意味着音乐具有开放性、互通性、融合性、持久发展性和各民族或各人群广泛的参与性。音乐的共通性决定了我们无论走到哪里,听到音乐响起,都能感受到人类共同的情感表达。

但是,情感毕竟属于个体(这里的个体既是指个体的人,也指具有相同习俗和心理特征的群体),因此音乐表现出来的独特性更令人印象深刻,这种独特性也就是每种音乐所具备的民族性。民族性指的是文化地域性、阶段性,它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经济条件制约下的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和思想意识。(www.xing528.com)

所谓民族音乐,就是指各民族用自己独特的表达方式表达其情感生活的一类音乐。从具体形式上讲,独特性包括乐器构成和曲调风格两个方面,前者是独特的音色、独特的音域表现的载体,后者则是独特的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和思想意识表现承载的主要方面。从产生过程看,民族音乐又包括民族民间音乐和具有民族风格的创作音乐两部分。任何一个具有民族性的音乐,都首先来自该民族的民间音乐。

中国从宋朝起,商品经济就在农村农业经济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城镇兴起,市民阶层日益壮大,市民文化也随之兴起。这一文化的体现,首先是“诸宫调”的产生,接着宋元杂剧、明清传奇叠次衍变。自明迄清,活跃于戏曲舞台的昆曲、弋阳腔、柳子腔、梆子腔几经演变,繁衍出数百个剧种、曲种,地方戏普遍兴起。从明代中期起,随着大量人口流入城市,农村新的民歌大量进入城市,受到城市艺人的加工和利用,渐渐有了民歌、小曲歌词的刊本的出现。当时尚无“民歌”的概念,相当于今天“民歌”概念的称呼是“山歌”。山歌一般比较短小,加上过门用乐器伴奏,就成为小曲。“小曲”是与戏曲相对的名称,“小”指的是表演形式比较简单。明清文人开始注意到民歌、小曲的价值,“小曲”流行成为社会时尚。明人沈德潜在《万历野获编》中就将小曲称为“时尚小令”。明清文人或利用山歌、小曲警示社会,或欣赏小曲文辞之妙,或欣赏小曲、山歌抒写性情之真,记录了大量的民间小曲,使我们得以了解小曲在明清时期的流行状况。传统民族音乐也随之走向高度成熟、高度综合的阶段。

民间音乐是民族音乐的组成部分。所谓民间音乐,按伍国栋先生的界定是:“民间音乐是当今世界各国、各民族传统文化中存见的一部分既古老又现代的音乐文化类型,是始创于人民大众又供人民大众在日常社会生活中通过口传心承方式来共同操纵、共同享有、共同演绎和共同传承的一种非专业创作的社会音乐文化产品。”[4]从这个界定可知,共同性和非专业性是民间音乐的显著特点。中国民间音乐是指由百姓集体创作的,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生活情境的、生动地表达其情感愿望的作品。

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是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劳动人民几千年智慧的结晶。它来源于各地群众的劳动、生活,是一种具有民族性、群众性的艺术形式。它产生于民间、生长于民间、流传于民间,是中华民族音乐的源头。民间音乐文化有着独特的记载方式,那就是靠口传心授在民间流传和发展,因为它总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反映着群众的精神生活和心声。

民间音乐是民俗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传统文化的重要方面,是实用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结合,是各地地域文化的集中体现和特定地域人民的情感寄托,是一个民族与生俱来、不可离弃的“胎记”。正如恩斯特·卡西尔所说:“民间文化具有自己的生命,具有某种不朽性,由于它们得以在人的短暂的生命结束之后依然存在。”因此,传承民间文化就是保存民族文化。

民间音乐是广大民众共同劳动智慧的结晶,是在同一民族意识下形成的一种文化认同。这种文化认同的代表性越强,则流传度越广、越深。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音乐融入生活,音乐传递生活,形成一种自觉的代代相传,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民间音乐在传承中的自觉性,民族民间音乐在传承过程中就具有这种民族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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