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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音乐理论声音律的概念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有关音乐的概念有“声”“音”“律”三个。“声”是由物体振动时发出的能触动听觉的波,“音”是有节奏的声,“律”是审定衡量乐音的绝对音高标准。意思是单个的音响叫“声”;不同的“声”互相应和,发生变化而形成一定的组织,称为“音”。“和”的依据是“律”,即所谓“诗言志,歌咏言,声依咏,律和声”[3]。音有高低不一样的区别,构成音阶的各个音叫“律”。

中国古代音乐理论声音律的概念

中国古代有关音乐的概念有“声”“音”“律”三个。“声”是由物体振动时发出的能触动听觉的波,“音”是有节奏的声,“律”是审定衡量乐音的绝对音高标准。

在中国古代音乐理论体系中,“声”“音”“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郑玄云:“杂比曰音,单出曰声。”意思是单个的音响叫“声”;不同的“声”互相应和,发生变化而形成一定的组织,称为“音”。《乐记》云:“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1]陈皓注曰:“情动于中故形于言而为声,声之辞意相应自然生清浊高下之变,变而成歌诗之方法,则谓之音”,“成方,犹言成曲调也”[2]。所谓“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就是说以乐器合着音的曲调弹奏,以干戚(武舞)、羽旄(文舞)伴之,产生的音乐舞蹈形式就是“乐”。由此可知,先秦时期的人们对声、音和音乐的认识是:“声”是指人和禽兽等动物自然发出的声音;“音”是各种“声”相应相和产生变化,且变化按一定规则组织并演奏的音乐曲调;而“乐”是诗、音、舞三者的结合,并且与伦理相通,其最重要的特点是“和”。

“和”的依据是“律”,即所谓“诗言志,歌咏言,声依咏,律和声”[3]。正因如此,《乐记》认为:“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惟君子为能知乐。”[4]这里的“声”指音响,“音”指乐音,“乐”指把音乐演奏起来并加以舞蹈以反映人的喜怒哀乐。所以,《乐记》又云:“凡音而起,由人心生也”,“凡音者,生人心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5]。言下之意,就是说音乐起源于人对客观世界的感知,“由人心生也”,是人表达情感艺术。人被事物所感动叫“情动于中”,将感情表达出来叫“形于声”。这些“声”因人情感体验的不同而不同,不同的声如呐喊的、赞叹的、浅吟的、悲泣的、欢喜的等,即所谓清浊高下之声“使五声为曲”,按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似五色成文”,叫“声成文”,形成的就是音乐,即“谓之音”。(www.xing528.com)

音有高低不一样的区别,构成音阶的各个音叫“律”。律是根据振动数来计算的,即以频率比来表示音程的大小。音阶中的各音(各律)在音高上的规定法即为定律法。同一个音阶,既可以按五度相生律,也可以按纯律,又可以按十二平均律定律,根据不同律制规定的音阶,音与音之间的音程大小有明显差异。

《乐记》反映出一个事实,就是从起源来看,早期的音乐是与诗歌、舞蹈等其他文化结合在一起的。音乐不仅仅是娱乐和审美的对象,更是社会、历史、文化现象,承载着人类文化传承的重要使命。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古代音乐,其特点就十分鲜明,呈现诗、歌、舞合一的特点,《汉书·艺文志》就指出:“故哀乐之心感,而歌咏之声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6]《诗经》是用音乐伴奏歌唱的诗歌总集,它分《风》《雅》《颂》三个部分或三种曲调。朱熹即指出“风雅颂乃是乐章之腔调,如仲吕调、大石调”,并进一步指出:“凡诗之所谓风者,多出于里巷歌谣之作,所谓男女相与咏歌,各言其情也……若夫雅颂之篇,则皆成周之世,朝廷郊庙乐歌之辞。”[7]游国恩等主编的《中国文学史》就指明风、雅、颂的划分是由于音乐的不同。[8]因此《诗经》是诗歌、音乐、舞蹈的综合体,流传至今的只是诗歌部分,音乐和舞蹈都已失传。风是当时十五国的民歌,根据歌词结构,可推测当时民歌的音乐结构是以分节歌为主,也有在前面或后面加副歌,或开头加引子、结束时加尾声的。孔子在编辑《诗经》时,为求恢复乐歌古貌,“三百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9],这是中国古代音乐的本义。《诗经》体现出来的音乐性,一直影响着我国古代诗歌创作,使诗歌与音乐的关系密不可分。而我国诗歌的格律与句读,都带有鲜明的音乐节奏性和歌唱性,这是我们在进行民间音乐传承教学时不能不弄清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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