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大一统,标志着春秋战国以来“礼崩乐坏”局面的结束,新的国家体制建立起来。宗法分封制的彻底崩溃,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礼乐制度必然发生转变。“体制化的音乐教育,基本上从官学这一培养国家所需人才的教育机构中分离出去,而主要存在于为宴享娱乐提供服务、兼及祭奠礼仪的官设音乐机构中。其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学习歌舞技艺等各种音乐知识(艺),而非为统治阶级培养治国人才(人)。”[35]秦汉设乐府,继承周代的采风制度,搜集、整理、改编民间音乐,集中了大量乐工在宴享、郊祀、朝贺等场合演奏。
汉初宫廷中的古乐大多失传,世世在太乐的官员和乐人对习用的雅乐也“但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36]。宫中音乐多是刘邦故乡的楚歌楚舞。《史记·乐书》载,汉乐府的设置不晚于汉惠帝二年(公元前193年)。汉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设置汉乐府,负责搜集民歌俗曲,训练乐工,令司马相如等作诗赋,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对收集的民歌加以整理、加工、填词改编,以供宫中祭祀、宴飨之用。
秦汉乐府的成立是音乐教育重心转移的标志,乐府中的音乐教育十分兴盛,汉代文赋多有关于上林乐府歌舞活动的记载。汉代乐府的乐人有两种来源,一是世代为“倡”的乐人,一是来自社会以及全国各地的乐人。乐府的音乐来自四方,《汉书·礼乐志二》记载汉哀帝罢乐府,列出各类乐工种类及人数,计有乐工829名,有“鼓员”“夜诵员”“调篪员”“钟工”“磬工”“箫工”“芋工”“琴工”“柱工”“绳弦工”“张瑟员”“讴员”等各类乐工。[37]从其名称看,“讴员”应该是歌唱演员,“夜诵员”应该是朗诵演员,其余的应该是各种乐器的演奏员。他们中有“师学百四十二人”。这些人估计是在乐府中从师学习的学员,只占乐府成员的六分之一,其他的演员来自民间。汉代主要的歌曲形式是相和歌。它的最初形式是“一人唱,三人和”的清唱,后渐次发展为有丝、竹乐器伴奏的“相和大曲”。乐府中演唱的歌诗,一部分是供执政者祭祀祖先神明使用的效庙歌辞,绝大部分是来自各地的地方音乐,如“吴楚汝南歌诗”“燕代讴雁门云中陇西歌诗”“邯郸河间歌诗”等[38],世称乐府民歌。据《汉书·艺文志》载,“自孝武立乐府而采歌谣,于是有代赵之讴,秦楚之风,皆感于哀乐,缘事而发,亦可以观风俗,知薄厚云”[39]。从演员构成到演唱歌诗,都反映出当时民间音乐在社会上的地位,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当时民间音乐教育的发达。宋人郭茂倩所编《乐府诗集》100卷,分郊庙歌辞、燕射歌辞、鼓吹歌辞、横吹歌辞、相和歌辞、清商曲辞、舞曲歌辞、琴曲歌辞、杂曲歌辞、近氏曲辞、杂歌谣辞、新乐府辞12类,其曲调和演唱已不可考,但留下的是继《诗经》后我国古代民歌的又一次大汇集。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音乐教育更加注重音乐的技艺性。公元220年,曹丕设清商署,专事清商歌舞表演,所习乐曲人称“清商乐”。“清商乐”是南方乐府民歌的代表,来源于汉代“相和大曲”的宫调体系清平瑟三调,因“清调以商为主”,故以清商代表三调曰“清商”。清商乐延承的主要是汉魏以来中原音乐文化传统。清商乐传习的歌舞器乐,大多是来自民间的俗乐。晋室南渡后,清商乐传到南方,逐步形成新乐种吴歌、西曲,这些都属于民间音乐(俗乐)的范畴。
北魏时期形成乐籍制度。乐籍中人,广泛参与了传统社会中的大部分音乐活动。这种延续千余年的乐籍制度的存在,使中国音乐文化传统主导脉络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存在诸多一致性。项阳曾指出,在乐籍制度背景下,地方乐籍中人对音乐形式和内容的创造进入宫中教坊乐官的视野,经过筛选得以整合规范,然后通过乐籍系统在全国范围内传播。由于乐籍系统的存在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音乐本体中心特征(律、调、谱、器、曲)各个层面的一致性,也保证了中国音乐文化一直处于动态的过程之中,这使一些观念的内涵具有相当程度的丰富性。[40]魏晋时期是历史上汉族传统音乐与外族外域音乐、北方音乐及南方音乐广泛交流的时期,《隋书·音乐志》记载北齐宫廷中既有汉族传统音乐“清乐”,又有西域传来的“龟兹乐”,还有秦汉旧乐与西域音乐交融后产生的“西凉乐”。这些音乐,北朝各代“传习尤盛”。隋唐燕乐中的龟兹乐、高昌乐、西凉乐、天竺乐、康国乐、疏勒乐、安国乐、高丽乐等,通过音乐的传习活动,成为一种新音乐,融入中国传统音乐中。(www.xing528.com)
隋朝时期设有掌管礼乐活动的太常寺,据《隋书·百官志》载,太常寺下的直接音乐机构是太乐署、清商署、鼓吹署。这一体制在唐朝被继承下来,并有所扩展。隋唐宫廷音乐机构中的从乐人员数量庞大,《新唐书·礼乐志十二》载:“唐之盛时,凡乐人、音声人、太常杂户子弟,隶太常及鼓吹署,皆番上,总号音声人,至数万人。”[41]《新唐书·百官志三》记载了太乐署音乐教育中的教习、考核情况:“凡习乐,立师以教,每岁考其师之课业,为上、中、下三等,申礼部。十年大校之,量优劣而黜陟焉。凡乐人及音声人应教习,皆著簿籍,核其名数,分番上下。”[42]
唐代在传统的太常、鼓吹、清商诸署音乐机构外,新设了教坊、梨园之类新音乐机构。唐玄宗时分设左教坊和右教坊,并逐步形成左教坊善舞、右教坊善歌的不同传统,教坊中有不少直接从民间挑选进宫的乐伎,接受各类歌舞的专门训练。隋唐对音乐教育的重视。激励了民间音乐的发展。音乐史家杨荫浏曾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分析了隋唐时期的民间音乐教育活动,认为隋唐“都市群众中经常举行音乐比赛,反映了音乐艺术已在群众中间得到相当普遍的爱好。……一位杰出的音乐家同时教会几十位学生。这种有关民间艺术的自发的师徒传授,对音乐艺术在悠长的历史过程中前后的继承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43]。随着时代由盛转衰,许多教坊、梨园弟子流落民间,他们高超的音乐技艺对提高民间音乐水平产生了很大影响。白居易《琵琶行》里描写了一位“名属教坊第一部”的琵琶演奏家嫁作商人妇,她那“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的演奏,使闻者情动于中,“江州司马青衫湿”。《乐府杂录》有许多关于民间音乐人的记载,如“大历中有才人张红红者,本与其父歌于衢路丐食……(韦青)闻其歌者喉音寮亮,仍有美色,即纳为姬”。其中还记载段善本与康昆仑比赛琵琶演奏技艺的故事,康昆仑先奏一曲,段善本曰“本领何杂,兼带邪声。”康昆仑惊曰:“臣少年初学艺时,偶于邻舍女巫授一品弦调,后乃易数师。”[44]这段记载表明了当时民间琵琶教学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普及。
入宋以后,宫廷音乐教育主要由太常寺负责,太常寺下设太乐署、鼓吹署,同时设教坊。教坊中聚集了来自各地的杰出乐人,所谓“四方执艺之精者,皆在籍中”。辽的音乐教育雅乐、大乐、散乐等皆传自后晋,而后晋的雅乐源于唐,因而辽的雅乐承自唐。金攻取北宋都城汴梁后,得到了雅乐器材和乐工,因而逐步接受了传统雅乐的观念。元太祖在定国号为元的前两年(至元六年),令太保刘秉忠“收访旧教坊乐工……依律运谱,被诸乐歌”,但在官学教育体制中,并没有设置音乐教育。从整体上看,音乐文化发展的重心已由宫廷生活转向民间世俗生活,最优秀的音乐歌舞人才也不在宫廷,而在民间。在都市乡镇各阶层的音乐活动中,产生了多种满足市镇百姓、文人士大夫需要的音乐表演形式。在适应市民阶层文化生活的“瓦舍”“勾栏”里,人们可以听到叫声、嘌唱、小唱、唱赚等艺术歌曲的演唱,也可以看到说唱类音乐崖词、陶真、鼓子词、诸宫调,以及杂剧、院本的表演。“瓦舍”“勾栏”的存在和演出活动的定期化,意味着各类音乐(歌舞音乐、戏曲音乐、说唱音乐等)都有师徒相授的传承教育活动和相关的改编创作活动。
与词乐创造活动相联系,歌舞大曲、词调音乐的节奏、唱法、宫调系统、各类谱子的对应关系都得到了认真研究并取得很多成果。宋元之间的词人张炎所作《词源》就是关于词(曲子词)和词乐(词调音乐)的专著。由于历代正史中音乐活动的记载均关于宫廷音乐而非民间音乐,因此关于宋元时期的民间音乐教育情况,文献记载甚少。《都城纪胜》中有“散乐、传学教坊十三部,唯以杂剧为正色。旧教坊有筚篥部、大鼓部、杖鼓部、拍板部、笛色、琵琶色、筝色、方响色、笙色、舞旋色、歌板色、杂剧色、参军色,色有色长,部有部头”[45]。从这个记载看,当时音乐教习的分类已经十分细致。《东京梦华录》提到北宋民间音乐活动之盛,“垂髫之童,但习歌舞;斑白之老,不识干戈”[46]。民间音乐教育的发展,促进了民间音乐的传播和规范,如早期南戏的戏曲声腔“温州腔”最初还未脱离民间谣曲、说唱的原始状态,但在演唱和相应的师承传教中,通过艺人的学习、吸取、加工、创新,逐渐丰富了戏曲唱腔的音乐表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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