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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商业信用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信用是企业名誉权在商事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非财产利益的组成部分,即企业的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目前我国企业商标注册意识之淡薄。因此,当公司商标受到侵害时,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不仅要考虑经济损害的赔偿,更要重视商业信用损害的赔偿,因为商业侵权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是长期的。

增强商业信用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商业信用是企业名誉权在商事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非财产利益的组成部分,即企业的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个企业的商业信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良好的商业信用会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为其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增强了保护和发展商业信用的科学态度,脚踏实地地创出了一大批具有自己特色的名牌和商标,如四川长虹、江苏春兰、南京熊猫深圳达声、大众出租等,这是一种十分可喜的现象。但就整体来说,我国的许多企业(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在商战中却往往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屡遭“洋人”或“不正当竞争者”的暗算,使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害和信用损害。

我国现有2000多万家企业,而注册的商标总数仅44万余件,平均45家企业注册一个商标。可见,目前我国企业商标注册意识之淡薄。截至97年末,我国企业在国外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商标注册权的只有1.2万余件,其中有7个省区的外贸企业国际商标注册还是零。而美国、日本拥有的商标注册数已分别达到200多万件和100多万件,它们有的一个企业注册了几个甚至几十个商标。仅1995年一年日本和美国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就达1.8万件和2.3万件。在我国现有的8000多家合资企业中,合资前经过资产评估的仅有3000多家,而这3000多家已经评估的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在评估时也只注意了土地使用权、机器、厂房有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知之不多或根本没有评估,拱手将自己长期以来创出的品牌让给了洋人,换上了“洋字号”。

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企业界既要有办好企业的旺盛热情,更要有保护和发展企业的科学态度,学会在商战中保护自己,脚踏实地地闯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之路。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不是靠自己的名牌屹立于世界民族工业之林的。因为名牌精品是企业的象征,而名牌商标则是企业以至于民族的无形资产。在商战中,我们的不少企业(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却往往不注意对自己名牌商标的保护,不少著名商标被人抢先注册,从而造成了令人遗憾的结果。

近来发生的上市公司的商标被作他类注册一事,已引起市场及有关方面的注意。日前,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将一批上市公司的著名商标品牌,其中有江铃、达声、长虹、熊猫、宝恒、中侨、广夏、华强长城如意、华玉、望春花等,作为其他类别商标进行注册,致使这些上市公司在打响了品牌之后想再谋求多元化发展受到阻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效益。如深达声,这是一家主营电子类产品的上市公司,前些年由于公司的房地产业发展还不够完善,因而对房地产业所归属的服务类一直没有以“达声”这一商标进行注册;而近年该上市公司的房地产业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想再去进行此类注册的时候,却已被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抢先注册了。因为《商标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提出注册申请。”深达声“节约”了2000元商标注册费,带来的却是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事实给了深达声以深刻的教训,目前该公司正在就今后经营范围将可能涉及到的类别一一进行商标注册,以“亡羊补牢”保护自己的品牌。(www.xing528.com)

其实,此类抢先注册商标的现象在国际商战中更是屡见不鲜。天津“大发”汽车是天津汽车工业公司制造的,它们曾在中央电视台和国内各大报刊上大做广告,名声大振,但到头来却是为别人做了“嫁衣”。原来一家日本的某株式会社已抢先在我国注册了“大发”商标,天津汽车工业公司这才醒悟,可是已经付出的庞大的宣传费只好付之东流。不得已,“大发”改名为“夏利”!我国名烟“红塔山”在菲律宾被人抢先注册后,菲方生产的“红塔山”与我国云南生产的“红塔山”,其包装除了产地不同外,其他一模一样,并且大量销往东南亚及周边国家,眼睁睁地看着人家用自己创下的名牌大把大把地挣钱,而且还使自己在国外多了一个同名同姓的竞争对手,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不仅如此,不久前,著名的“阿诗玛”、“云烟”竟也被菲方抢注了。类似的还有“青岛”啤酒在美国被抢注,“竹叶青”酒在韩国被抢注,“天坛”蚊香在马来西亚被抢注,天津的“狗不理”包子、杭州的“龙井茶”、“章光101毛发再生精”在日本被抢注……

反之,在我们企业的商业信用遭受侵权以后,我国的企业和上市公司往往更多的是考虑商标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害的赔偿,而对因商标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商业信用损害,则很少考虑赔偿;至多要求判处侵权者承担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因而使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使企业的商业信用得不到全面保护。因此,当公司商标受到侵害时,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不仅要考虑经济损害的赔偿,更要重视商业信用损害的赔偿,因为商业侵权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是长期的。消费者两年前买到了假冒的某著名商标(品牌)的商标,两年后(甚至多年后)再遇到同一商标(品牌)的商品,就会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而导致企业失去应有的消费者。

所以,我们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商业信用受到损害后,无论是直接的侵犯商业信用行为,还是间接的商标侵权行为,都要注意在要求直接财产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应要求商业信用(精神)损害的赔偿,以使自己的商业信用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对被侵权企业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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