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信贷缘何没有如预期那样蓬勃发展?避开其他诸多因素不谈,单就银行这项贷款业务而言,实践反映出它的发展受到了制度缺乏的阻碍:它需要个人信用制度的支持。商业银行面对新的客户群体——居民,缺乏一套风险管理的程序,尤其是信用评估方面太显笨拙,这一方面给银行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经营成本过高、风险较大。同时又打消了居民的积极性:与其为了一小笔消费贷款过关斩将,倒不如回去攒够钱一次付清。因此,在我国消费信贷业务探索阶段,应注重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及逐步完善,为消费信贷业务简化手续、减少风险,为供需双方架起一座新的桥梁。
所谓个人信用制度,主要指个人信用活动方式、组织、管理以及相配套的个人信用活动社会秩序和运作机制。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这是国外消费信贷百余年发展中形成的一套较完备的体制,我国虽然不能一蹴而就,但结合国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逐渐建立起适合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成迫切需要。我们可以就此提出几点设想。
(1)商业银行应树立新的经营观念,积极着手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商业银行应从观念上认清,只有符合市场的需要,不断创新业务品种,才能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而将发展消费信贷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便把握好了这一契机。在业务探索阶段,商业银行应积极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提供条件,在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建立起来之前,建立起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各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每一笔消费信贷情况做好登记卡片,建立居民客户的信用历史档案。这种档案可以在银行间网络上及时公布,一旦客户出现违约情况,银行便在该档案上记上通用符号,以警示同业。这就需要各商业银行达成共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应从无到有,从每一笔业务做起,既防范了风险,又为将来简化手续提供了便利。(www.xing528.com)
(2)完善社会评估机制。我国居民收入的非货币化和较低的透明度,使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目前大部分个人信用都由其所在的单位担保,例如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收入”一栏,都由单位证明,而如果企业破产或个人失业,就会出现信用风险。因此,银行必须借助社会评估机构对居民客户的资信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分散、减轻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责任和素质,为抵押式消费信贷提供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应增加一批个人资信咨询公司,并规范评估准则,提高评估技术,负责收集、调查消费信贷申请人的收支、信用、人品等信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调查结果,降低银行的决策风险。
(3)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条文,加强居民的个人信用意识。我国应制订适用于个人消费信用的法律条文,使消费信贷资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出现违约行为,银行方面可依据法律,对违约者予以制裁。借助于法律,使居民形成一种 “信用也是个人资本”的观念,使个人信用受到社会道德观念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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